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效率评价与改进(1)(3)
2017-12-27 01:33
导读:(二)研究样本 在进行样本说明之前,本文给出一个作为本文研究基础的家族上市公司定义:家族上市公司就是终极控制权能归结到个人或家族成员的那
(二)研究样本
在进行样本说明之前,本文给出一个作为本文研究基础的家族上市公司定义:家族上市公司就是终极控制权能归结到个人或家族成员的那些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学术界对家族持有一家股份公司的股权达到多大份额才算控制了该公司,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数量界定标准。目前家族上市公司研究中应用最广的界定标准是单一家族持有一家上市公司20%(或10%)以上的股权份额。但我们认为,家族控制权还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持股状况。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存在其他大股东,单一家族持有特定公司20%或更多的股份,仍可能无法控制该公司;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由于其他股东持股分散,单一家族持有特定公司10%以下的股份,也有可能控制该公司。为此,本文定义所谓控制者,就是能够实质性地影响一家公司经营决策的家族股东,而不考虑家族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份额。而其中“实质性”标准的体现就是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述对家族上市公司的界定,并参考了苏启林、朱文(2003)的判定标准,我们提出了家族上市公司样本选择标准:(1)终极控制权能归结到自然人或家族;(2)最终控制者直接或间接是此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这样的标准,我们从深圳和上海两地证券交易所选取了135家家族上市公司。我们剔除了14家ST、PT以及一些具有特殊值的公司,最终样本为121家家族上市公司。另外,我们又选取了1 079家非家族上市公司。由于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财务与公司治理指标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我们从1 079家非家族上市公司中剔除了8家金融类上市公司,最终非家族上市公司样本为1071家。所有数据来源于CCER数据库、上述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新财富》2002年第8期以及巨潮咨询等网站。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四、研究结果
1.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比例与行业分析
根据本文提出的家族上市公司定义,我们从上海、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共选出121家家族上市公司,约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0.1%。根据Claessens、Djankov、Lang(2000)对东亚九国共2 980家公开上市公司的研究,我们发现我国家族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远低于东亚九国的平均水平(52.6%)[7]。除了日本与我国比较接近外,其他东亚八国或地区的家族上市公司比例均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比例的数倍之多(见表1)。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较低的比例与家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我们认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比例低的原因在于我国家族企业上市途径过于有限。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之初,我国就将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资格重点照顾给大中型国有企业,家族企业要想争取到上市资格相当困难。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约束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