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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建立——从网络侵权谈(2)

2013-12-15 01:14
导读:常会收集、保存、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时,采用行政方法加以适当干涉是必须的,但是在行政方法调整的过
常会收集、保存、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时,采用行政方法加以适当干涉是必须的,但是在行政方法调整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牵涉其中,程序可能变得严格,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如民法灵活。
        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涉及的是他人同个人信息的本人之间的私人关系,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对于这一民事行为,其调整法律规范理应由民法承担。同时与它法相比,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也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灵活、便利的优势。
        而当前民法对于个人信息侵权、个人网络侵权的保护,最主要的是缺少一个有权可依的上位概念,即个人信息权。当然也缺少很多相关的配套详细法规及程序规范。建议立法机关首先应该在民法通则中加入个人信息权,也可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披露、传播和利用信息的行为。让公民包括网民在法律框架内发表自己的言论,保护公民信息权。
        网络侵权相关程序问题,可扩大立法篇幅,以网络侵权责任为名,将其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单独一章或者直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侵权法》就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举证方式、虚拟价值认定问题、相关责任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调整网络上相关法律问题。
        相信通过以上措施及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努力,我国网络侵权现象会大大降低,真正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参考文献: 
       [1]周灿锋.网络侵权亟待法律规制[N].江苏法制报,200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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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杨昌平.网络侵权纠纷呼唤法律保护[N].人民公安报,2003-02-22 
       [3]曹雪明.网络侵权的特点及其管辖权确定[N].人民法院报,2001-12-19 
       [4]张西明.网络侵权欲说还休[N].中华新闻报,2000-07-10 
       [5]谭云明.当前网络侵权的原因透析和对策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10-30 
       [6]周敏.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研究[D].西南大学,2007-04-08 
       [7]韩丽娜.论个人信息权[J].社会科学论坛,2007-10-20 
       [8]贾红英,黄慧.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黑龙江史志,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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