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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管理实践中有所谓“值班”的说法和做法,但在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却没有出现过“值班”的概念,由此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一种观点认为,加班、值班一字之差,含义却截然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值班与加班并无本质区别,也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从判例上明确了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上海、北京的高院及劳动部门,先后在其系统内的会议纪要中对“值班”做出了界定,明确了值班的只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而不是按照加班工资的标准。对于“值班”的定义,两地司法机构基本相同:
“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应该说,以上界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值班与加班的区分,也较为合理。但在正式立法层面上,上述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建议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时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