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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2014-03-18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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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中翰税务提示:这种提法非常实事求是,是一种进步。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存在瑕疵,但不能就想当然地认为企业的支出就不是真实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提供其他单据作为佐证。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 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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