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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域的农业企业并购行为研究(2)

2016-08-02 01:00
导读:(三)区域内并购行为的参与者 从参与并购行为的各主体来看,一般收购方多为产业加工型企业或贸易流通型企业,被收购的对象多是收购方的上游企业

  
  (三)区域内并购行为的参与者
  
  从参与并购行为的各主体来看,一般收购方多为产业加工型企业或贸易流通型企业,被收购的对象多是收购方的上游企业,是一种后向一体化的纵向并购模式,这种并购关系符合国家“以工带农”的基本思路。
  从收购方的企业性质来看,民营企业较多,这些民营企业大多是从原来的乡镇企业、村办集体企业转制而来,是与本地众多同质化企业竞争后的生存者。这些企业度过幼稚期后,发展速度非常快,多数已经成为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面临着从中小企业向规模化发展的蜕变期,这些企业对区域内所处行业有着强烈的整合欲看,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整合能力。这些民营企业未来仍将是区域并购的主力军。在区域并购行为中,除民营企业以外,国有企业也是一支不可小视的气力,一些规模较大、经过改制的国有农场和国家控股的粮食流通企业在区域并购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从被收购方来看,多数为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这些企业都有较好的资源,通过并购这些中小企业,一方面可以拉长产业链,消除不必要的竞争,同时还可以掌控原料供给。此外,从控制原料、建立产业基地的角度来看,国有农场也一直被视为并购的重要目标。
  
  三、区域内农业企业并购的发展趋势
  
  在国家大力扶持农业的政策引导下,大量的社会资源向农业转移,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农业生产科技化、农业企业规模化等特征,这些新的特征使得农业企业并购行为也出现新的趋势。
  1.以控制原料为目标的纵向并购仍为主流。农业资源是有限的,在农业企业竞争发展的过程中,掌控原料供给成为农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在我国土地、草地、森林、水面资源已经接近充分利用的状况下,重新配置现有资源的最好手段就是收购吞并。因此,在竞争激烈的农业领域,以争夺原料基地为目标的纵向并购行为仍将是区域内农业企业并购的主流趋势。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科技型农业企业成为区域并购的新气力。科技型农业企业成立时间较晚,对农产品原料需求增长较快,重新建设新的原料生产基地难以适应其发展的需求,所以其更愿意以并购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吸纳原料生产企业或原料生产基地。以玉米深加工为例,随着变性淀粉、聚乳酸等新产品的面世,技术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具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加工企业的诞生,这些科技型企业依靠核心技术和强大的盈利能力成为区域并购中强有力的新生气力。
  3.农户将成为被并购的对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全国大部分土地已经分散到众多的农户手中,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这种分散的土地使用权成为农业企业规模化经营的瓶颈。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对土地承包权也有流转的要求。这种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需求与供给的碰撞形成了新的并购基础。重庆市工商局率先答应土地承包权人股,使农业企业利用股权来承包农户手中的土地成为可能。
  另外,农民专业户的发展速度也很快,假如通过产权关系将他们直接纳进农业企业进行规范治理,经过少量再投资,实行标准化生产,也可为农业企业提供大量的农副产品。   四、存在的题目与障碍
  
  1.并购方案设计缺乏专业性。区域内的农业企业并购行为大多是基于实业发展的需要,很少有长期的资本市场运作战略规划,在并购方案设计过程中很少有中介机构参与,方案设计缺乏专业性,甚至有些重组行为反而成为未来上市运作的障碍。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重并购轻治理,在完成并购行为后,对新并进的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治理和整合,其经营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以及发展战略都缺少明确的目标和定位。
  2.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模式。农业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互换等行为作出了规定。而实际中,上述流转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农业企业的发展,于是又有很多地区开始试行“股田制”。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农户土地承包权可以人股设立公司的规定,证实农户土地进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至少还有两个现实的题目摆在眼前:一是假如农业企业经营亏损、倒闭,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国策如何继续执行;二是农民土地人股后就变成真正的无产者,如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将是要解决的另一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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