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域的农业企业并购行为研究(3)
2016-08-02 01:00
导读:3.国有农场改制没有与区域农业整合紧密联系。我国国有农场近2000家,占地5亿多亩,拥有规模化的土地资源。但是长期以来,国有农场的身份性质不确定
3.国有农场改制没有与区域农业整合紧密联系。我国国有农场近2000家,占地5亿多亩,拥有规模化的土地资源。但是长期以来,国有农场的身份性质不确定,定位不确定,很多国有农场经营状况不甚理想。近年来,国有农场都在研究改革,寻求二次创业,但国有农场的改革还没有与区域农业的整合密切联系起来,国有农场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带动作用不明显。
4.金融支持不足。农业企业并购中大多数是以现金方式支付,而区域内农业企业并购很难取得银行的支持,大型企业并购行为中常用的杠杆收购手段在区域内农业企业并购中很难应用。农业企业融资难限制了农业企业的发展,尤其限制了农业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跨跃式发展的机遇。
五、对区域内农业企业并购的建议
(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设计
农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掌控作为原料的低级农产品供给,而低级农产品的生产大多是以土地(包括水面、林地、草地等)为基础的,所以农业企业并购终极要落实到企业与土地的紧密结合。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还没有成熟完善的模式,从并购的角度来看,股份制是并购的基础,所以本文从“股田制”的角度来简单探讨农户土地进股的思路。
1.成立农民土地合作社。农民土地进股要有“牵头人”,这个“牵头人”应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由农民自发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来代表农民履行股东职责应是一个最佳的选择。此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证券法规定发行股份超过200人为公然发行,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合作社代表农民人股可以公道地规避以单个农户人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标”的题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股份权利设计的特殊考虑。由于我国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是一项基本国策,且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所以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形成的股份(下称“土地股”)的权利必须与其他普通股有所区别。在我国优先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土地股给予特殊的规定,以使其具有优先股的特征。可以规定在公司亏损达到一定程度后,赋予土地股转变为债权或“退股还地”的选择权;也可以规定公司必须保持一个固定的现金分红比例以满足没有其他劳动收进的股东基本生活需要。山东宁阳郑龙村186户村民通过进股方式成立合作社,每亩地为一股,每股每年保底收进400元,年终分红至少300元,假如农民愿意在合作社工作,则每亩地收益可达到3570元,合作社通过这种方式已经集中土地500多亩种植有机菜,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股田制”创出一条成功之路。
3.关于股份的转让。转让土地股就意味着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所以这部分股权的转让还要符合有关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文中土地股的转让又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题目,一个是农民所持有的土地合作社的股份转让题目,另一个是土地合作社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题目。公司在设计引进土地股的方案中,应根据各地区发展的不同基础设计出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和公司发展的规定。
(二)加快国有农场的改制
国有农场有职员和土地规模上风,更有国家政府支持,相对于农户来说,其土地产权关系转换比较轻易,更轻易通过合作等方式与生产型或流通型企业相结合,形成具有完整产业链的大型农业企业。国有农场应充分利用这个机会,通过招商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农业科研院所、加工企业、流通企业联姻,或者直接向下游投资,力争创出一条以工带农、科技兴农之路。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加强对农业企业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加强信贷产品创新,为企业并购提供过桥贷款。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企业内控,进步治理水平,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互利关系。
在间接融资不足的情况下,各类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产重组快速壮大企业规模,通过引进风险投资、战略投资等直接融资的方式引进企业发展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