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的缺陷及改进对策(2)
2016-08-06 01:01
导读:1.信用社经营目标冲突,削弱了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实现《方案》提出的农信社改革目标,促进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国银行业监视
1.信用社经营目标冲突,削弱了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实现《方案》提出的农信社改革目标,促进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2004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回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份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投资股分别体现了合作制和股份制。这种独特的产权制度,在扩大信用社融资渠道的同时,也造成农信社经营目标及两类股东进股目标的冲突。从宏观上来讲,这种产权制度的设计是为满足农信社政策性支农与盈利性需求双重目标。但这种制度设计削弱了对信用社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假如将信用社经营者的薪酬与业绩挂钩,则无法保证支农任务的完成。而当信用社经营业绩不能达到理想状态时,经营者可能会拿“支农”作为借口,推托责任。从微观来讲,人股社员目标也存在偏差,资格股股东进股的目的是为获得农信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投资股股东进股目的除了获得信用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外,还想获得投资红利。资格股与投资股不仅进股目的不同,且存在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风险的特征。两种不同价值取向、具有不同风险、权利与利益的股东很难休戚与共,双方在社员选举、股利分配等重大决策方面必将存在冲突。
2.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2003年的农信社改革决定将农信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治理,并成立省级信用联社作为省级政府治理农信社的机构。2004年由银监会牵头制订的《关于明确农信社监视治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信用社的治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省政府要帮助农信社防范与化解风险,并作为“负责人”对农信社不良资产负责。在仅靠动用存款预备金无法遏止农信社支付风险时,应由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的条件下,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紧急再贷款。在目前农信社资产质量较差,经营状况恶劣的情况下,农信社风险承受能力极其有限,省政府成为事实上农信社风险的终极承担者,必然要对农信社进行全面管制。由于缺少中心政府所具备的财政货币手段及法律手段,省政府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来治理农信社。固然银监会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实施治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但在现有体制下,可预见省政府对农信社的行政干预不可避免。事实上,农信社主任的提名权、经营方向的主导权等重要权限已不同程度逐步集中到省联社,随着更多权限的向上集中,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其结果无异是与改革的初衷相违反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3.所有者缺位,社员(股东)缺乏对经营者监视的积极性。(1)由于农信社股权过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