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监视制度重构研究(4)
2016-08-30 01:05
导读:二、内部监视机制的重构思路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视机制的改革,最为集中的意见是引进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在上引进这样一
二、内部监视机制的重构思路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视机制的改革,最为集中的意见是引进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在上引进这样一种制度,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公司法理念不同,英美公司法在基本理念上夸大股东自治,公司治理职员的权力制约,均由股东或股东会基于私权自治来考虑,无须法律强行规定,因而英美成文法实际上也并没要求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而大陆法系公司则接受了三权分立的理念,试图从法定权力的分配上来解决权力的制衡,并且公司法理念上对资本和劳力同等视之,一般都夸大员工的参与。故设立了专门的监视机构。专门监视机构的设置实际要比英美的单层制下的监视要有力,之所以我国的公司内部监视不力,不在于公司机关设置的错误,而在于我们没严格依照专门监管机构的理念往界定其具体制度,也没严格往行使监视权。不改变这种现状和观念,再好的制度也不会起作用。二是英美公司法不存在独立的内部监视机构,但公司经营治理层仍得到了有效的监视,其主要原因实在并不完全在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而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视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然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而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因而有必要维持“双层制”下的专门的内部监视机构。三是重新引进一种监视机制,还存在着公司监视权力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协调的题目。这在实践上上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困难。否则,根据我国大量的经验教训,很可能再导致多人监视,实际上即是无人监视的现象或者多人监视,而阻碍公司经营治理层决策效率的题目。因此,在法律上引进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明智之举,也无太大必要。公司董事会是否有独立董事参与,由公司和股东自己决定,惟有在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框架下,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才是正确的思路。这样可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加监视效率。
中国大学排名 根据以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视机构重构思路无疑应是在现有框架下的完善。其目标是增强监视制度的独立性和加强监视力度。在依据目标设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视制度时必须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即无论怎么变革,均须维护这些原则。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OECD《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笔者以为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是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目标。股东是终极的所有者,上市公司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因此,在监视中应体现股东的利益,并且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同等对待。由于公司与股东利益并非始终一致,所以监视制度应能对这两者的利益冲突作出协调。其次是监视制度应激励和约束并重。我们不能在重构监视制度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缺乏约束走向严格约束,使治理层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终极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内部监视制度的重构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视制度的重构,应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整体考虑,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重新划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目,这是监视机制发挥效力的条件,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鉴戒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往实行监视。
二、 监事会成员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点在日本和(外部监察人)澳门特区行政区(独立监事)已有了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视,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同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