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视角下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特点分析(3)
2016-09-06 01:26
导读: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劳资关系: 1.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我国《劳动法》固然颁布实施了,但还有一系列单项劳
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劳资关系:
1.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我国《劳动法》固然颁布实施了,但还有一系列单项劳动法规需要完善,尤其是一些对劳工的保护性法规和社会保障立法还需建立和完善,如工伤事故赔偿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拒交或逃避社会保险等题目。随着改革的深进,私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的雇佣劳动关系的调整,应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进一步显现,雇主对劳工权益的随意剥夺也时有发生。因此,政府部分应健全劳动关系调整的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步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与效率。对不执行《劳动法》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条例规定的,应加强打击力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资本始终是强者,劳动者始终是弱者。因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充分保证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是市场的呼唤,也是劳动者的心声,同时也是保持与世界接轨的外部环境要求。
2.积极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利益关系是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更是企业劳动关系的核心。劳资关系的要害是劳资冲突,也就是劳方和资方以及政府三方面气力的较量。在我国私营企业中,由于工会组织功能的弱化,对于单一劳动者来说,资方已经占有尽对的上风,而政府在这方面的保护又不够完备,如何平衡劳方和资方的气力,将是解决劳资冲突的关键。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与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员工作为各不相同又彼此共存的利益主体,一方面要为总体利益的不断增长而协作,同时又会因相互间的利益差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矛盾和冲突。积极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的出现,从而较好地协调利益冲突。首先,能够解决单个基层经济组织劳资双方无力解决但又为其所关注的一些宏观劳动题目;其次,有助于政府向雇主和工会两大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并获得他们的支持,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和把握劳资双方的不同意见或建议,并以此作为制订政策的依据;另外,通过三方协商,可以及时化解和预防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破坏性较强的产业冲突和突发事件,也有利于政府对劳资双方日常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和斡旋,使员工权利得到保障,劳动关系趋于缓和,生产力有效进步,从而实现员工、雇主、政府三方共赢(见图2)。
3.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功能。应该说,我国各级政府都意识到工会组织对维护***劳动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在不断地进行改进工会工作。但如何改进现有私营企业工会的工作,使工会在集体谈判、下岗分流、破产封闭、吞并收购、搬迁转产等关系劳动者亲身利益的题目上更加切实有效地充分代表员工的利益和主张,又是非常棘手的。要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得以改善,建立独立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就非常必要。这首先要求工会在经济上能够独立,同时,工会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另外,对工会工作者的培训也需要加强,通过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方式,进步劳工素质,增强他们团结起来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对于一些经营规模小,员工人数少,无法开展工会活动的私营企业,应该通过获得有关劳动治理部分的支持,建立跨厂区的行业性工会。在强化工会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雇主与雇员的协商机制,同时,逐步建立完善企业主组织与工会组织的谈判机制,有效调整劳资关系主体利益的不平衡。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社会保护。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既有雇主法律观念淡薄、雇员自我保障意识差、社会保障政策缺乏等原因,也有企业资金困难、力不从心等原因,这些是影响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实现,造成劳资关系不***的音符,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绊脚石”。因此,政府主管部分可通过各类媒体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宣传、报道,并辅以办培训班的形式组织私营企业主学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强化私营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加强立法和监视,规范对私营企业社会保障的治理,尽快出台针对私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减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和权益;同时,在财政上对参保的私营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如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补贴,适当地给予融资政策倾斜,以此来辅助我国私营企业稳步、快速发展,进而保证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当然,还可考虑建立社会保障咨询热线和畅通劳动权益保护渠道,这也是促进雇主和雇员清楚了解社会保障知识和劳动权益的重要途径,避免由于知识匮乏而产生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