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股权设置题目的相关探讨(2)
2016-09-15 01:09
导读:3 债权变股权题目 对于债权变股权题目,应具体情况具体。对于银行债权中由于“拨改贷”形成的债权,假如在产权界定时已将其变为所有者权益,那么股
3 债权变股权题目
对于债权变股权题目,应具体情况具体。对于银行债权中由于“拨改贷”形成的债权,假如在产权界定时已将其变为所有者权益,那么股权设置时就成为股权。1995年国务院已决定将1984~1988年国家“拨改贷”的660亿元债务全部转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因此,“拨改贷”这部分债权已经转为股权,不存在争议题目。
对其他银行债权如何处理,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以为,银行债权变股权对银行是有利的,而且是可行的,也有人持反对意见。他们以为,从银行借进的贷款,主要是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手中吸收的存款,这部分资产的产权并不属于银行,是银行的一项负债,假如将这部分贷款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变为股权,其产权关系仍然不清;另外,假如将银行贷款转成投资,那么,银行的活动资金就会沉淀在企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存款到期时,就没有还款保证。笔者以为,银行债权变股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应慎重处理。从上讲,银行也是一个实体,它可以用自己的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少量的银行债权变股权还是可行的有利的。
(1)银行债权是对改制前的企业而言,股权是对改制后的企业而言。改制的目的是进步经济效益,资产剥离和债务重组正是要企业轻装上阵,增强盈利能力。在进步改制后企业经济效益的条件下,股权比债权更有利。
(2)银行在权衡理论上风险小的债权与风险大的股权时,应当明确,实际上收不回的债权比股权的风险更大,与其将债权放在改制前企业长期无法收回,倒不如将其投进改制后企业有可能得到收益。鉴于银行债权变股权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控股或参与企业决策,因此可将其变为优先股权。这样对银行来说可减少风险,获得稳定收益;对企业来说扩大了股本,并可获得财务杠杆收益。另外,在债权变股权时,其折股比例可适当高于正常折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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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银行债权变股权有限定条件,控制规模。原则上应以银行的资本金为依据,银行债权变股权的数额不能超过银行的资本金,以保证存款户的权益不受损失。同时,银行债权变股权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应在同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解决。解决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企业的盈利能力与经营风险。企业盈利能力是最关键的因素,假如企业有较高的盈利能力,且盈利能力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则银行将债权变股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此时企业往往要均衡其收益与风险。在经营风险较小时,企业希看获得财务杠杆收益,银行债权变股权的可能性小,反之则可能性大。
(2)企业的规模与潜力。从银行角度看,企业发展潜力大,则债权变股权是有益的,反之则将受损;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处于规模收益递增时,往往希看加大股权、扩大规模,此时,银行债权变股权的可能是存在的,否则将是困难的。
(3)债权债务的金额和构成。从银行角度看,当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大,且长期债权构成大,企业处于发展期时,可将银行债权变股权;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债务负担重,改制时资本不足,希看银行债权变股权。
对于其他企业债权变股权,其原则与可银行债权变股权进行。假如改制企业债务负担过重,而债权人又不能变股权,可考虑通过债权转移方式间接变为股权,即债权人A将其拥有的改制企业债权以一定的折扣转移给B,债权人B将拥有的债权变为股权。
4 股权监视题目
“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一直是国有企业的“监管怪圈”。国企改革已历经20多年,以放权让利为主导的改革固然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企业活力,但是同时也
放松了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导致内部人控制气力大增,穷庙富方丈、国企亏损、贱卖国有资产、银行坏账等题目频频发生。因此,必须要对国企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予以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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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相关法规。鉴于近年来,国资委对181家中心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有相当部分的企业财务状况没有进进财务审计报告或不全面的事实。2004年,国资委以《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发布实施了9个规章,印发了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进行监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