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股权设置题目的相关探讨
2016-09-1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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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5年,在业内人
摘 要 2005年,在业内人士看来是“国企改制规范年”。如何进行股权设置、规范国企改革进程、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让全体人民都能分享到改革和的成果,已成为国企改革中的焦点话题。探讨了国有改革中关于股权设置的四个,并提出了具体思路。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股权设置 债务重组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2005年政府
工作报告中被列为当年需取得新突破的第二项重要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心确定的方针政策继续推进”,再次揭示出国企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人们常说“改革要付出本钱”,假如在国企改制中,肆意侵吞国资,使国家和职工蒙受损失,这种本钱就要不得。事实上,由于股权设置不当和监视不力,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的案例很多,从某种程度上说,股权设置是否具有性与公道性,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功与否。因此,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对股权设置的相关题目作如下探讨。
1 企业法人股题目
企业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法人财产权为基础,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企业法人股的股权表面看属于企业法人,实际上是属于法人企业的所有者。
设置企业法人股对股份制企业有效筹资、股份制企业间相互持股、相互控股都是有利的,也符合产权清楚这一项企业制度的核心要求。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传统体制,在处理上确实存在部分自有资金的题目,那么,对于企业自有资金应如何处理呢?笔者以为,对于自有资金中属于国家原始投资增值部分的,产权应回国家,设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至于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报酬或福利的部分,产权应回劳动者个人。可以有三种处理:
(1)将其作为债权处理。即将企业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个人性质的部分,作为改制后企业的负债,计进有关的负债类账户。在没有实际支付之前,企业可无偿使用。笔者以为,将其作为债权比较公道可行:第一,它有利于经营资产与非经营资产剥离,设置职工福利与奖励基金的目的是要进步职工福利,将其用于投资则混淆了经营与非经营的界限;第二,有利于克服“鞭打快牛”倾向,避免福利费超支者收益,节约者受损的不正常情况发生;第三,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大部分企业此类资金超支,作为债权处理可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2)将其作为个人股。即将企业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个人性质的部分折价进股,并作为个人股,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3)作为职工集体股外投资。即将企业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个人性质的部分,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投资,其投资收益仍属于职工集体所有。
2 债务重组题目
债务重组与公司改建方式和资产剥离情况是紧密联系的。在整体改建和合并改建情况下,由于涉及的资产剥离题目较少,因此,往往将改制前企业的全部债务都变成为改制后公司的债务。对于分立式改建,债务如何处理呢?回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①全部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改建后公司不承担原企业债务;②按债务与剥离资产及经营业务关系,在原企业与改建后公司间分摊;③债务按资产剥离比例分摊,即以原企业的债务为基数,进进改制的资产越多,承担的债务就越多;④债务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承担,即以改制后公司的预计总债务为基数,各发起人或分立企业,按股权结构承担相应的债务;⑤债务按偿还期是非分摊,一般地说,长期负债可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短期负债由原企业承担。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笔者以为,从上看,第一种思路比较公道。由于分立式改建的企业原法人不变,原企业法人以企业法人股的形式进行投资,改建后企业只是原企业的一项长期投资。原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原企业承担。至于偿债资金来源,一是在改制时变卖部分资产所得,二是从改建后企业分得的股利。但从实践看,债务的发生往往与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与投进改建资产相关的正常债务由改建后的企业承担是可行的,这说明第二种思路也是债务重组的现实选择。假如分立改建是原企业净资产不足,可考虑适当采用第四种和第五种思路。按第三种思路,假如原企业的债务技术不同,进进改建后企业的债务比例不同,那么债务少的股东将承担债务多股东的债务风险,这对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可能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