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股权设置题目的相关探讨(3)
2016-09-15 01:09
导读:(2)推行公司制治理模式。目前,中心企业实现公司制的只有9家企业,其余的都是按照企业法建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这个过渡时期,国资委还得管,
(2)推行公司制治理模式。目前,中心企业实现公司制的只有9家企业,其余的都是按照企业法建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这个过渡时期,国资委还得管,包括落实责任、签订责任考核
意向书、建立公司董事会、选拔治理者等等。一旦企业实现了公司制,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资委就只管所有者、不管经营者了,工作就转移到指导企业董事会工作上来了。
(3)引进“阳光法案”。如制定专门的《国有企业信息公然法》,扩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知情权。“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本身就反映出目前的国资监管体制仍然不够完善、规范。中心企业发生的损失,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内控机制缺失,监视治理不严有关。而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银行风险加大,形成风险。因此引进“阳光法案”也是一项很好的监视措施。
参考
1 刘永泽.国有企业改制及其相关题目[M].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 胡静林.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与途径[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4
3 罗元明.国有资产产权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 李含琳.国有资产大流失[M].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