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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题目及对策

2016-09-2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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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民营高科技企业出现的各种治理题目。然后,按照企业治理内在逻辑的分析框架,分析了民营高科技企业中人力资本特点对于治理的影响。最后,提出了改进其治理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治理结构
  
  一、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迅速。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总数已超过12万家,资产总额达44.688亿元。2001年上海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高科技企业超过三分之一。浙江现有850多家省级以上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占95%以上。广东2003年产值超亿元的民营企业有262家,其高科技产品占全省一半以上。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气力。
  但是,随之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出现的题目和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其中,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的题目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最核心、最根本的题目。该题目的有效解决,可以为其他各方面题目的逐步解决提供良好的基础性支持。基于此,按照企业治理内在逻辑的分析思路,深进研究民营高科技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治理题目,进而提出对策和建议,对于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
  
  二、 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题目
  
  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投资主体相对比较明确,因而其治理结构可以比较轻易地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除少数企业的治理结构比较规范外,尽大多数民营
  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都存在各种题目。具体来说,这些题目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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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权界定不清、结构封闭,股权活动性差
  从产权主体上看,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的排他性相对更明确,至少比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产权界定清楚。但是更深进地看,会发现很多方面存在界定含混的题目。
  首先,一部分以家庭或家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其产权所有者被界定为家庭或者家族。但是,在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却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其次,另外的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其产权从一开始就自然不清,实际上是在没有真正严格的出资人的混浊状态下天生的企业。企业从来没有对其产权进行界定。事实上,也很难对其产权给予清楚、公道的界定。第三,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还表现在增量资产的界定题目。
  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产权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股权活动性差。而股权活动性差则大大降低了资本市场潜伏投资者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替换作用以及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激励约束作用。资本市场无法对私有企业内部治理形成相应的补充机制。从而使企业发展受到极大制约。比如,单一结构的产权不利于民营高科技企业融资;造成企业“一言堂”的决策模式,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当股权集中,且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时,在缺乏外部约束条件下,大股东可能利用其尽对控股地位,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等。
  
  2.所有权经营权不分,权利制衡机制缺失
  现代公司制度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而使得公司资本和股东不断社会化和分散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求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治理,而是通过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选择合适的职业经理人来治理企业。这样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治理阶层——职业经理阶层。与一般所有者相比,职业经理人具备更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影响力,从而可以引导企业治理朝着规范化、科学化以及专业化方向发展。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但是,我国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缺乏良好的权利制衡机制。在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创业企业家占据了大股东主导地位,集所有者与经营者于一身,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为大股东所操纵,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小股东及其它非控股股东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尽管在这些民营高科技企业中,也可能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权力制衡机构,但形同虚设,在实际中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在企业中处于支配与决定地位的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他同时也是经营者和决策者。固然有的企业聘请了经理职员,但主要从事的是执行工作,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决策权和对公司资产的支配权,形成了强董事弱经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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