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治理(3)
2017-01-09 01:01
导读:(六)有助于加快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国际化进程缓慢。虽有一定数目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但境外证券市场也因
(六)有助于加快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国际化进程缓慢。虽有一定数目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但境外证券市场也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打了折扣,令我国上市公司市场价值长期被低估。在股权分置题目解决以后,随着整体上市、做空机制、战略投资者机制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市场的开发,加之,在会计准则、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我国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在境外上市以及更多地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我国企业将更轻易为海外资本所接受,也更轻易获得与国际标准趋同带来的公司治理溢价。
三、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的措施
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端正思想、同一熟悉。由于股权分置对资本市场具有基础性、内层性和广泛性的影响,解决股权分置题目,必然为资本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被以为是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最重大的制度改革”。然而,我们应熟悉到,我国资本市场还存着其它一些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不是唯一的题目。解决股权分置后,相关的题目必须随着解决,如制度创新、监管题目、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诚信题目等。
(二)进行制度创新
首先,应建立整体上市制度,既包括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实行整体上市,也包括迫使现存非整体上市公司迅速转向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可以基本杜尽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大缩小公司财务报表操纵的空间,而且可以从利益上驱使大股东集中精力治理公司,并从源头上制止因大股东需要而产生的上市公司融资冲动。中国证监会应象布置股权分置改革一样,要求已经上市的公司对自己转化为整体上市制定积极可行的时间表,以便监视执行。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其次,新股发行应引进战略投资者制度。战略投资者制度是指每次新股发行的大部分(一般为发行量90%)都是发给长期大额持有的战略投资者,只有少部分(一般为10%)在市场上向公众发售。这个制度的安排,可以确保即使是巨型航母般的新股上市,也不会给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同时,战略投资者比一般公众股东有强得多的专业眼光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本身就构成对新股发行的最好制衡。
再次,健全其它各项制度。如,实行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可建立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建立做空机制;可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融资中引进权证等产品,以平衡市场供求。
(三)明确监管部分的职责,加强各监管部分间的协调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分,应强化其地位和职能,并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在监管过程中,既要重视对结果的监管,也要重视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将其执业情况纳进社会诚信系统。
(四)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公司员工引进公司治理,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创造条件
第一,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QFll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数目上和规模上都不断扩大,为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创造了基本条件,而股权分置改革则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证券治理部分可通过以下措施,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1)明确基金受托人应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在股东大会上认真行使投票权,切实履行信托责任。(2)放宽代理权征集限制,方便股东之间联系。(3)鼓励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建立一种长期信任合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