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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题目分析(2)

2017-08-04 04:45
导读:(三)发展不平衡 行业发展快于地方,水平高于地方。2004年企业年金的参保职员中,行业年金参保职员为595.7万,占70.6%,地方参保人数为364.6万,占29.

  (三)发展不平衡
  行业发展快于地方,水平高于地方。2004年企业年金的参保职员中,行业年金参保职员为595.7万,占70.6%,地方参保人数为364.6万,占29. 4%。行业积累基金349.3亿元,地方积累62.6亿元。从区域分布来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多数集中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超过亿元,仅上海就积累基金42.2亿元;从行业来看,又集中在效益较好行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和铁道等行业,其它行业则明显偏低,越是需要建立企业年金的地区、行业与企业,显得单薄,如老的国有企业,特别是集中在东北、中西部地区的老的国有企业。据统计,到2002年,电力行业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就高达78.7亿元,占全国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的31%。再次,在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尽大多数,其他性质的企业很少。如在行业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93%;地方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55%。
  总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总体水平很低。《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雇主责任研究报告》以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是建立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应建议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实施以及激励效应的良好发挥,企业自身责无旁贷。关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为其建立和作用发挥创造了良好的氛围,而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只有企业自身勇于尝试,不断探索,才能给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以实践的检验,并促使其不断完善;只有企业扩大宣传,建立长期激励人才的企业文化,才能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培育良好的土壤;只有设计适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符合人才需要的年金计划,才能使企业年金制度得到员工的认同,并顺利实施,使企业和职工受益。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企业必须以科学公道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为指导
  第一,遵守国家现有法规政策原则。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治理试行办法》属于部分性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当前我国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依据。企业在制定各自的年金方案时,要认真研究这两个《试行办法》,其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条款不能与之相冲突。《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①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③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结合企业的薪酬水平定位策略,确定适宜的缴费水平原则。企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创业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不同时期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所以企业战略也不同,进而企业的薪酬策略也随之不同,因而企业年金制度作为薪酬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缴费水平应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例如,在企业发展初期,需要大量资金拓展业务,没有太多的剩余资金为员工年金缴费,这时的企业薪酬策略通常选择匹配策略,因此,年金的缴费水平最多与市场水平持平,甚至低于市场水平。   第三,根据企业的人力资源治理战略目标需要,实施差别对待、效率优先的原则。企业年金作为一种激励工具,它不同于注重公平和收进再分配的基本养老保险,而是更加注重激励效应,更加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目前很多企业面临“想要留的人留不下来,想让走的人走不了”的人力资源治理困境,固然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薪酬分配上的均匀主义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设计企业年金计划时,应根占有利于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的人力资源治理战略目标,实施年金分配的差别对待政策,向这些关键员工、骨干员工适当倾斜。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税收优惠政策是引导企业年金制度加快发展的政策重点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在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在企业方面,首先,根据2000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可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予以税前扣除,但是工资总额是计税工资总额还是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文件中没有明确。其次,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4%的扣除比例偏低而且没有弹性。第二,方案只是在辽宁省和其他少数试点地区执行,在试点以外地区,目前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固然都将企业年金的缴费列进企业的应付工资或应付福利费当中,但由于我国税法有计税工资和计税福利费的规定,企业只能按照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这样,企业年金缴费不能冲减企业应税所得,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在个人方面,我国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固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按照国家同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税,但对于企业年金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并没有免税规定。  鉴于此,国家应尽快普及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对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应在4%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尤其对那些负担已很沉重的企业,假如给予更多的税收减免,将会极大地刺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方法,即个人可以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前收进中缴费,也可以选择从税后收进中缴费。在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若是税前缴费,在领取时其本金及投资收益都视同正常收进,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税后缴费,本金不纳税,但投资收益要纳税。这样有利于防止个人收进差距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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