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探讨——以宝(3)
2017-08-09 02:17
导读:1、三一重工及其股改方案 三一重工是首批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由民营企业尽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三家试点公司相比,其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最小
1、三一重工及其股改方案
三一重工是首批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由民营企业尽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三家试点公司相比,其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最小、每股收益最高。三一重工所以能成为解决股权分置题目的首批试点企业,主要是由于该企业的以下特点:首先是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楚,非流通股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持股超过72%,而且自上市以来股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这些都有利于设计出各方满足的改革方案;其次是作为民营企业,在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补偿时,可以回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能涉及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题目;第三是公司业绩较好,多年来主业收进年均增长超过50%,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东的投资价值将得到进步。2005年6月10日,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流通股股东93.44%的高赞成票顺利通过表决,成为股权分置改革第一股。
三一重工的股改方案实质上属于组合方案,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除了送股还派送现金,即“送股+非流通股股东派现”模式。当时三一重工的流通股比率为25%,送股率为0.35,另每股送0.8元的现金,这个股改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所持的每股股票在未能流通情况下的价值(即评估值)相对于每股净资产有溢价,占有关数据对非流通股的价值作出了相对于净资产26.23%的溢价,因此对非流通股股东是比较公道的。
2、宝钢团体的股改方案 2005年6月28日,宝钢股份正式公布了改革方案,这是宝钢股份公布的修改后的方案。在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对方案做出了较大修改赢得了投资者的一致赞许。作为超级大盘蓝筹股和国有控股企业,宝钢股份的改革风向标作用,使市场对未来改革布满了信心和期盼。宝钢的改革方案对今后的国有企业改革有着极强的示范作用,同时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市场的预期宝钢股份。 宝钢采用的是“送股 权证”模式,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2.2股,另送1股认购权证(1份行权价为4.50元、存续期为378天)。宝钢股改前流通股比率为20%,该方案对非流通股的价值作出了相对于净资产53.89%的折价。因此,宝钢的对价偏低,并且付出的本钱比较大,宝钢为此动用了40个亿的护盘资金。 3、下面我们对国有控股和民营上市公司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一般来说,民营上市公司的机制灵活、反映迅速、并且股本规模小、资金比较充足、回购以及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决策环节相对较少,完成的速度会比较快。在市场化定价方面,只要它们有较好的补偿方案,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保护流通股东公道利益的情况下,将会更快地得到市场回应,得到市场化的结果,所以它们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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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有或控股上市企业的情况相对复杂。首先,有些国企近年来盈利能力差,市净率已经很低,在支付对价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其次,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要综合考虑对价支付比例与最低控股比例,而二者经常会发生矛盾;除此之外,程序较多,要事先与国资委沟通,也延缓了国企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第二、在主观能动性方面,国企没有民营企业高。民营企业的改革主要受利益驱动,由于很多民营企业市净率高,大股东持股比例高,所以即便支付对价较多,改革后获得的收益也很可观。而国有企业则主要靠行政气力推动。 因此我们以为,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比较适宜采用送股的方式,并将其他方案作为有益的补充。送股方案比较轻易理解和实施,它的补偿是一步到位的,有利于形成一致的市场预期。 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民营上市公司,应该采取流通股扩股的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题目。这个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分散式股权结构,一方面可以使两类股东的利益都得到照顾,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题目,有利于企业并购通过股市按规则进行。同时,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的补充方案,一般民营企业的资金比较充足,可以附加一定的派现比率。 总之,股权分置题目是一个我国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的大题目,并非某个上市公司的特有题目,很难用一种方案往解决众多上市公司的题目。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题目必须结合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采取多样化的改革方案。适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但能够真正的让流通股股东获得可持续性的收益,还应支持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题目,进步公司的质量,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