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治理模式(2)
2017-08-11 01:10
导读:4、“物的人格化”与“人格的物化”相同一原则,即国有企业财务的人格化要同国有企业资本的增值这一本质属性保持一致。在商品货币经济的条件下,
4、“物的人格化”与“人格的物化”相同一原则,即国有企业财务的人格化要同国有企业资本的增值这一本质属性保持一致。在商品货币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财务活动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本运动。资本运动的本质特征是资本的价值增值性。马克思说:“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值自身。”资本的这一本质属性是资本与生俱来的性,是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在资本自身上的反映和要求。因此,在夸大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的同时,也要夸大各财务主体应具有资本的品格,即解决“人格的物化”题目,使各财务主体同国有资本更加紧密地结合为一体。这也是对国有企业财务实行人格化治理的根本目的。
三、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治理模式的基本框架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我们以为,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治理模式的基本框架可以由如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主体结构
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是谁?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熟悉,回纳起来,主要有“企业所有者主体论”、“企业经营者主体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二元主体论”、“企业主体论”、“企业财务经理或财务部分主体论”等观点。可见,对这个题目有必要作继续深进的。我们以为,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题目,就应该按照上述“政资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紧密相联的方面来加以探讨。
从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与增值之目的,就必然对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约束。但是,如前所说,由于国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直接具备这种所有权约束能力,因此就必须在政府这一层次上,按照“政资分离”的原则,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治理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代表国家来行使国有资本所有权治理职能,对国有企业财务活动从宏观上实施监视与治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授权的专营国有资本的具体产权代表和企业性组织,它主要以控(参)股方式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相应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责任。实践证实,只有国有资产治理部分,而没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意味着前者是空中楼阁,缺少与企业直接联系的“把手”,因而无法对国有资本经营进行具体而有效的运作。所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使国有资本经营由虚变实的关键性环节。由上述可见,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来看,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主要有国有资产治理部分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再从国有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者是谁?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回纳起来,有三种:一是以为董事会是经营者,而经理则是治理者;二是以为董事会和经理均是经营者,但侧重点不同;三是以为只有经理是经营者。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更同意第二种看法,由于经营者是把握经营权的人。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董事会是主要的经营者,而经理则是分享经营者角色的治理者。这样,经营者便构成国有企业财务的微观主体。
综上所述,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面来看,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主要由国有资产治理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构成。但是,由于这三个不同层次上的财务主体均是由个体劳动组合而成的联合劳动体,因此为了使个体劳动体现联合劳动的要求,还有必要对这三个主体按照其组织形式和治理方式作进一步的细分,从而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财务主体结构。
(二)责任结构
上述各财务主体作为从不同层次上对国有企业财务实施治理的行为者,首先必须是一个责任主体,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这就必须明确地规范他们的责任,以便形成一个可以追溯资产责任的机制。
国有资产治理部分作为代表国家来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的部分,其责任目标可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本要从总体上保值增值;二是国有资本要有效地服务于国民的整体效益和长远利益;三是国有资本要有效地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为了全面地实现这些目标,国有资产治理部分就必须从所有权治理职能出发,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治理。其职责主要有:做好与国有企业财务密切相关的产权治理基础工作,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汇总表等;制定国家出资人财务治理制度,并检查、监视其执行情况;组织收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以处理与治理;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配合政府部分实施产业政策,对国有资金的投向与结构进行调整,使之与整个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相协调;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视它们公道地组织财务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