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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司治理机制理论研究综述(3)

2017-08-18 02:18
导读:2. 治理机制差异的政治文化和法律传统解释。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有如此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呢?La Porta-Lopez-Shieifer-Vishny(1997,1998,1999)对比了英国、美

  

 2. 治理机制差异的政治文化和法律传统解释。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有如此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呢?La Porta-Lopez-Shieifer-Vishny(1997,1998,1999)对比了英国、美国与欧洲大陆国家及日本之间政治文化和法律的差异,他们发现:各国间公司治理模式(包括所有权集中程度)随着其金融市场的发展在20世纪早期开始产生了明显分歧。英国和美国宽松的移民政策造成了民众的活动性、多样性以及推崇个人主义的精神特质,其文化更夸大个人主义的***制度。在金融市场上,透明的会计体系可以减少客观评价的本钱;民法也赋予小股民集体诉讼的权利。治理职员的表现易受到市场的客观评价,因此,公司接管市场十分发达(尽管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那种恶意收购流行的年代由于政府的管制已经一往不复返了)。可以说,只有在这种外部法律环境和政治文化的作用下,才能形成英美股权分散,个体投资者踊跃进场的局面和相应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机制。比较而言,欧洲大陆国家更夸大福利社会的***制度。在这种政治文化氛围下,经理职员更倾向于增至公司规模和避免风险。而且欧洲国家为了保持劳工阶层的稳定,对于激励机制(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透明的会计系统爱好不大,甚至立法禁止。由此造成了公司上市的居高不下的代理本钱,因此中介筹资市场更加发达。而对于上市公司,也必须有一个大股东能够随时进行监控。这种环境必然孕育出所有权集中而依靠大投资者监管的治理机制。日本的情况比较特殊,实际上,日本的银行和企业的的密切关系主要由二战时的信贷配给机制开始确立。在日本,既没有政府的强力监管,也没有完善的契约激励,但日本人有着一种与众不同的“诚信责任”——那就是日本人对工作的认真执着的态度。实证研究发现,日本的经理人最注重的还是劳工的利益而轻视股民利益。因此其代理本钱很高,只有依靠主银行式的监管机制,从而其结构更类似于欧洲大陆国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3. 对两种公司治理机制的评价。20世纪80年代,以银行为中心的治理机制被以为是最优的,但是,90年代的经济衰退告诉人们:银行并不会比其他人更有远见,他们过度的放贷使那些急需重组的衰退公司易犯“软预算约束”的错误。这些银行不但没有促进公司治理,相反,为了防止外界对其控制权的威胁和收取贷款的利息,往往与公司治理者们串通在一起。90年代来,美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道·琼斯产业均匀指数由1994年的3600点左右疯涨至2000年的11100多点。人们似乎见到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机制的成功。但是,随后的安然和世通的丑闻则暴露了市场主导型治理机制中的“搭便车”、串谋、公司接管的无效性等题目,反映出美国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总之,评价一个治理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的因素就是看各种投资者受保护而不被公司治理层和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侵害的程度。在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中,法律保护和大投资者是互相补充的因素而尽非对立。
  
  三、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在了解了不同国家之间公司治理模式的巨大差异和其背后的实质解释后,一个自然的题目就是:是不是不同的治理机制履行了不同的功能,或者说不同的机制构成了履行同一功能的不同方法?我们能否说一种机制比另一种“更好”呢?
  在美国、英国,企业投资者更多地依靠于法律的保护。所有权集中的大投资者除了在企业接管过程中偶然出现外,平时并不普遍。而在日本、欧洲大陆很多国家,更多地依靠于大投资者和银行的作用,而较少依靠于完备的法律。值得留意的是,两种体制趋同的现象似乎已经发生,在美国,金融机构作为重要股东的作用正逐步增强;在日本,主银行体制的中心作用正在削减。20世纪80年代,当日本的经济中的题目还没有显现时,以银行为中心的治理机制普遍被看作是优越的(Aoki-Patrick,1993)。它使得公司在制定决策时能够立足于长远,由于银行有先见之明(Porter,1992)。它把资金提供给面临活动性困难的公司,因而避免了痛苦的金融衰退(Hoshi-Kashyap-Scharftein,1991)。当借贷公司治理不佳时,它用更高明的银行外部干预代替昂贵且有破坏性的接管。但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衰退却使人们看到,银行并不会比他人更有“远见之明”,恰正是它们犯了“软预算约束”的错误——过度的放贷给那些急需重组的衰退公司(Kang-Srulz,1998)。这些银行远远没有促进治理,为了防止外界对它们控制权的威胁、并为了收取银行贷款的租金,反而与公司治理者相互勾结(Weinstein-Yafeh,1998;Morke-Nakamura,1999)。德国和斯堪迪纳维亚半岛一些国家的情况与此类似,在经历了著名的“信贷危机”之后,银行同样被降级为治理的无效提供者(Edwards-Fischer,1994;Hellwig,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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