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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合作博弈路径(2)

2017-08-20 06:38
导读:(二)缺乏经济谈判力和组织程度低的劳动力无力开启合作博弈路径 在劳动力接近无穷供给的条件下,相对于强大的私营企业,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处于弱势

  (二)缺乏经济谈判力和组织程度低的劳动力无力开启合作博弈路径
  在劳动力接近无穷供给的条件下,相对于强大的私营企业,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另外,中国的私营企业面临着工会组建率和员工人会率的“双低现象”,并且在很多私营企业中,工会的维权力度不够,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制度性弱势”。这使得工会在平衡劳资气力失衡,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方面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从而,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因经济谈判力不强而不能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现状得不到缓解,逐步形成的倾向于资方不利于劳方的既得利益结构难以自发突破。
  (三)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强制性合作博弈路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
  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强制性合作博弈路径是通过政府提供制度供给促使和维持基于合作博弈的劳资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政府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用度提供所需的制度服务。所以。政府就成了可以提供强力推动的第三方的合适人选。由于政府提供制度供给“会同时引起国家的用度和效益”,所以也存在着“国家是否具有采取适当行动的激励”的题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行使着市场监管和调节的职能。然而,政府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组织,而是由作为代理者的地方政府和政府公务职员组成,在经济学意义上,他们同样都是“经济人”。在由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他们具有并非完全一致的利益倾向和政策目标。中心政府作为全国人民利益的总代表,具有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政策目标,而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除了具有自觉维护中心政策目标的政治义务之外,还具有维护本地区本部分利益的政策倾向。   三、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合作博弈路径中的政府作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一)转变发展理念
  在劳资关系题目上,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领会和贯彻党中心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变过往重“企业”轻“职工”的发展理念,将经济发展同社会发展同一起来,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各级政府既要看到资本为社会经济作出的贡献,充分发挥“资本的伟大历史方面”,支持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同时也要改变仅热衷于“招商引资”和GDP的增长而忽视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错误理念与做法,通过对资本权力的边界作H;公道的规定,规避自发膨胀的资本权力对正当劳动权益与公共权益的侵犯,以适应社会***与科学发展的要求。
  (二)改革政绩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治理体制
  科学发展观将发展标准的内涵进一步深化,以为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增长还包括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环境的可持续、人民生活质量的进步等内容,所以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就要求对各级地方政府政绩的评价政府不能仅仅以其所辖区域的税收、GDP增长情况为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将社会发展指标、生态建设指标等内容纳进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当中往。以改善单一指标激励下的政府职能错位和缺位情况。只有这样,地方政府才能真正转变“重经济轻社会”的片面发展理念,发挥好平衡劳资关系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资本—工会”的三方均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治理体制,使政府在法治的限制下行使职权、增进市场的调节功能。在协调劳资关系中既要克服单纯注重经济增长忽视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片面发展观又要避免因职能越位、行政治理方式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而影响市场经济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劳资利益关系中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同一。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健全相关劳动制度
  1 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国家立法机构要结合当前的新形势,立足国情,鉴戒国外经验,完善劳动立法,尽快出台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法》、《工资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劳动关系的种种矛盾都能依法规范,确保《劳动法》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对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负有主体责任,在法律中对各种企业违法行为尽可能具体地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有可操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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