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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司法主体的人合性(2)

2017-08-26 02:01
导读:三、公司法上人合性的表现 3.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在各国公司法中,对其他种类的公司,只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而无最高人数限制,但对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法上人合性的表现  3.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在各国公司法中,对其他种类的公司,只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而无最高人数限制,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大多规定了最高人数的限制。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2、禁止公然召募。公然召募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和不特定的任何人召募资本。公然召募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公司不得公然召募资本。公司法第26-28条明确规定。  3.3、股权转让限制。各国普遍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4、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治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  3.5、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股东既治理着公司又承担着投资的风险,资本与劳动结合较为紧密。这固然使公司丧失了专业化的上风,但却是每一位股东更有可能本着既有利于公司又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事。  四、公司法上人合性的意义  4.1、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法学家聪明凝聚的产物。设立这种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将股份有凝聚功能结合起来,创设一种既具有强大融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发挥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积极性的公司制度。为此,法律规定,不出资的人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假如一个人仅有资金可出,而与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也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共同出资人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可能树立起公司良好的贸易形象,进而才有可能成为人们信赖的从事交易活动的对象。资本的联合和股东间良好的信赖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4.2、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得以良性运营的基础。  股东间良好的信赖关系,不仅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也是公司得以良性运营的基础。这是由于,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基于彼此之间的信赖,对很多事情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布满了***色彩。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天性。这一天性使得公司在决定很多议题时不是通过严密的制度规制,而是通过彼此的谅解和妥协。因此,一旦公司丧失了人合性,公司往往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从司法实践看,很多公司的解散和纠纷都起因于人合性的破裂。各国公司法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特点,纷纷扩至公司的自治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也一样,较修改前的公司法扩大了公司自治性。如答应公司参与方缔结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任何合约。股权继续即是其中之一。须要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已逐渐取代人合性,成为公司的主要特征。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主要是公司本身的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为此,公司法要求股东必须将其出资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作为对价,股东获取股权,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就股权而言,本质上为私有财产权。而私有财产权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社会物质基础,是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这个题目上,我们不能只夸大人合性,而忽视资合性,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  4.3、缺失人合性的有限公司僵化刻板,不灵活,不适应中小企业的要求。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威廉姆森看来,任何交易都“包含着规范交易如何进行的治理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或详或略,或明或暗,或依据法律,或依据习惯,规定着交易的行为方式、利益格式和环境变化时的决策程序或者再谈判规则,因此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治理结构”,为了达到节约交易本钱的目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将不同类型的交易(专用性的交易/非专用性的交易)与这些不同种类的治理结构(古典合同/新古典合同/关系合同)匹配起来。[7]根据资合性的规则,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三个会议的复杂议事规则和职权划分。这套和股份公司没有什么实质区别的机制适用于中小企业,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时反而会有罗嗦和掣肘之嫌。例如在一个夫妻二人组建的公司中,这套机制就显得别扭和多余。有限公司制度本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但法学家们案头的精心设计却得不到实践的认可,经济和法律的辩证关系在有限公司体制上得到了应验。因此,有限公司必须以企业为本,重视企业的需要,根据广大中小企业人合性的特点进行改革,唯有此,有限公司才有生存的价值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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