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司法主体的人合性(3)
2017-08-26 02:01
导读:结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上的主体之一,其不仅拥有一般公司的资合性,还拥有其特殊的人合性特点,尽管在现代社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取代
结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上的主体之一,其不仅拥有一般公司的资合性,还拥有其特殊的人合性特点,尽管在现代社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取代人合性,成为公司的主要特征。但不可否认,在现在的贸易发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使其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现代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占据着无可取代的地位。
参考文献:《商法学〔第三版〕》 施天涛著 法律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公司法要论》 冯果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公司法学》 赵旭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王红玲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3] 刘向林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股权继续的法律分析 经济师2006年第10期[4] 李劲华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5] 谭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续法律题目分析》[6] 王保树 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 费方域 《契约人假定和交易本钱的决定因素---威廉姆森交易本钱经济学述评之二》,载于《现代企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