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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为“诗史”辩——从语义分析的角度(2)

2013-08-20 01:05
导读:并不是任意的,它们正分别对应于通常对史字的两种直觉理解:文字记载和历史本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由此显示出诗史一词所具有的不同意味,但并不
并不是任意的,它们正分别对应于通常对“史”字的两种直觉理解:文字记载和历史本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由此显示出“诗史”一词所具有的不同意味,但并不是说,此两种意味是各自独立的。毕竟,它们统一于“诗史”这单一的称号中,这是其一。其二,两者本身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历史本身”落实为“文字记载”,“文字记载”溯源到“历史本身”。这样的分析,目的仅在于显示,即使把“史”字单纯理解为“文字记载”,“诗史”之“史”也不等于就是“一般史书”,“诗史”之誉也并非在宣扬以诗代史(或以史代诗);更进一步,我们并不应该单纯从“文字记载”方面理解“史”字,“历史本身”才是第一位的,对其的“文字记载”已属第二义。当我们以“诗史”称誉杜甫,亦即赞叹其“对历史(本身)的反映或表现时”,有何不可呢?又有什么理由能限制诗歌的表现范围呢?

  也许有人立即要说,杨、王之论并不是要限制诗歌的表现范围,他们不满的是杜甫“直陈时事,类于讪讦”,不符合“含蓄蕴藉”的艺术标准。这的确是他们的明显意图,而且我们一开始就说了,这属各人的审美爱好,不值得争论。杜甫的诗艺,即使限制在最能代表其“诗史”名号的那一类诗作中,其固有的沉雄博丽,造语精切等也为世人所公认,“直陈”也不必然“无味”(如“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语)。因此,本文不为杜甫的诗艺辩护,不为审美兴趣争论,只为“诗史”二字正名。杨、王固然可以有自己的喜好,但由此进一步贬斥“诗史”之誉,就有点限制诗歌表现范围的嫌疑了,这是我们不妨指出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嫌疑还只是嫌疑,杨、王之论的明显误区在于单纯地认“史”为“文字记载”,进而为“一般史书”。举前引杨慎语“如诗可兼史,则《尚书》、《春秋》可以并省”为例可知,他们的“史”,就是《尚书》、《春秋》那样的“一般史书”。这是一种直觉,是他们看到“诗史”二字时的直觉。杨、王由此出发,认定“诗史”的名号,抹煞了诗、史两种文类的界线,是宋人乃至世人糊涂、鄙陋的表现。
  当然,诗如果写成“一般史书”,或宣扬诗与“一般史书”没有区别,那肯定是诗的不幸,他们的不满有道理。但问题是,如上分析,“诗史”之誉,并不包含这样的意味。因此可以说,杨、王之指责“诗史”,有点无的放矢。
  不过,我们还应该设身处地地代杨、王立言。他们可能会反驳:即使考虑到“史”字有两个范畴义——“文字记载”和“历史本身”,仍可以从此两方面追问,为什么“诗史”之“史”不是“一般史书”以及为什么“对历史本身的反映或表现”就是“好”诗?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关的。我们也必须给予明确的答复理由,否则就是满足于我们自己的直觉。先探讨第一个问题。它是在追究“诗史”之“史”的特定意味。关于这个“特定”,首先有一个诱人的界定思路:“这是用诗写成的”,或“以诗的方式反映或表现”。但我们不打算采纳这条追“诗”的道路。
  理由有四:一,对于“诗史”名号而言,这是一个明显事实,我们不再饶舌。二,同时,此思路也隐含着陷阱。循此思路,极易堕入对诗的本质、定义的争论,这早已是无休止的老生常谈。这又导致理由三,如此“争论”往往又演变为对兴趣、爱好、品味的注解,这是本文力图避免的。实际上,杨、王当然知道“诗史”之“史”包含有这种“特定”,但出于对“含蓄蕴藉”的偏爱,恰恰认为如此写“诗”,“诗”就不是诗了,这“特定”。循此思路,最终就是对杨、王的审美爱好纠偏,而这是王土贞、朱庭珍早已做过的工作。还有最重要的理由四,“诗史”之誉中,“史”字为意味的重心。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所以,我们不以“诗”字修饰,去界定“诗史”之“史”的“特定”,那样的话,是在讨论“诗”,而不是“诗史”。我们仍然追问“史”字自身:这个“文字记载”的 “史”是由什么样的“历史本身”落实而来的?这需要我们回到“诗史”一词诞生的历史事实,亦即它的最初的历史使用中去寻找。
  并非是宋人“撰出诗史二字”,这是当今学界常识。晚唐孟柴《本事诗》“高逸”中记载:“杜逢安史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故当时号为‘诗史”’。此处“当时”云云,似乎说杜在天宝末年即以“诗史”成名,这是不确的,因为这不符合关于杜甫生平的一些基本事实(如杜甫《南征》就自云“百年歌自苦,未见有知音”),而且也无任何其他文献佐证,故只可存疑。唯一可确证的,至迟在晚唐时杜甫开始享有“诗史”称号,《本事诗》本身即证明这点。
  对此事实,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是杜甫而不是白居易享有此名?至少乍一看,这不是没有可能的。杜甫以“三吏三别”、《哀江头》、《兵车行》……等诗赢得“诗史”之誉,白居易也最为看重这些诗,并且认为杜甫写得还不够多:“然撮其《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之章,‘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之句,亦不过三四十首”(《与元九书》)。白居易的《新乐府》、《秦中吟》,显然是对杜甫“即事名篇”之作的发扬光大,数量上并不输于杜甫。那么,质量上呢?拿白居易的《卖炭翁》、《新丰折臂翁》同杜甫的《兵车行》,《石壕吏》等诗相比,如果我们掩上作者的姓名,悬置杜甫的“伟大”,不考虑时代背景等等,纯粹进行一种文本的比较,恐怕面对这些同样令人耳熟能详之作,区分质量高下是很困难的。像现代——比如说在一些常见的文学史教材中,比较出杜甫的“现实主义艺术手法”比白居易的更高明,往往是事先认定杜甫伟大的追认说明,并非真正文本上的诗艺高低。因为,根本就没有绝对好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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