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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封口费”(2)

2013-08-30 01:02
导读:首先,我们从新闻传播业内部治理方面进行分析。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文

  首先,我们从新闻传播业内部治理方面进行分析。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和制度,在新闻战线开展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试图从制度建设和新闻从业者思想教育的源头着手来解决这个问题,维护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客观来讲,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值得称道。但是,如果我们从新闻传播权力交易发生机制来考察就会发现,这些举措力图解决的是图1中B部分的内部问题,即从思想教育的高度弘扬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行业自律。这种做法,在新闻传播业作为纯粹的事业单位时,应该说效力极强。但是,新闻传播业从“事业单位”逐渐向“企业化管理”转型的当下,传媒产业化大潮下的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根本不可能变成经济社会透明的“玻璃人”。无论从个人角度,还是机构组织角度,经济考核成为一把必不可少的量尺。换句话说,图1中B部分本身正在产业浪潮中逐渐走向市场,经济需求非常明显。一旦出现了A部分的召唤,少数自律不足的机构和个人仍然会苟且交易。从根本上来说,新闻单位“企业化转向”,极大地削弱了这种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其次,我们从对新闻传播业的外部法律监督方面进行分析。显然,这种方式着力解决的是图1中A部分和B部分以外的问题,即假记者问题和真记者超出新闻传播权力之外的违法问题。这方面的治理,近年来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屡见报端的新闻敲诈勒索案件报道就是明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存在着一个“内部留白”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新闻传播权力的拥有者(机构或者个人)在职权范围内发生了新闻传播权力的买卖,换句话说,在“违规不违法”的状况下从经济利益出发与交易对象“合谋”,这时违规者就会成功地避开法律的制裁,轻而易举地把新闻传播权力的交易变成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同时由于行业监督的不力成为逍遥一族。

  第三,我们应该认识到现行制度的缺陷。从表面来看,我国的新闻传播权力监管部门门类齐全,各级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广电局林林总总,对于不同形态的新闻传播媒介屡出新规、严加管理。但是问题往往就在这里,我国现行的媒介监督管理存在“以管代监”的制度缺陷,比如某个部门下辖的媒体机构出现问题,主管部门会制定新规加强“管理”,这类新的管理规定的出台往往是由于该类问题社会反映强烈,换言之,“监督”新闻媒体的工作一直由社会大众自发完成。更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把新闻传播机构视作“手足”,新闻传播机构出现问题就等于自己的身体出了问题,如果这问题有碍观瞻、有失体面,就万万说不得,甚而讳疾忌医。比如,三年前河南汝州矿难的“封口费”事件,《河南商报》的公开报道让有关管理部门恼羞成怒,竟然拿着数百家新闻机构“我单位没有人参与汝州事件报道”的证明材料兴师问罪,做出让商报停刊整顿的处理决定,开了新中国报业停刊处罚的先河。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以管代监”的制度缺陷。

  四、成立强有力的媒介监管组织

  目前,我国对于新闻传播权力的监管存在“管理有余,监督不足”的问题,已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如前所述,“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权力具有超强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因素,而“无人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谁来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成了一个棘手的难题。笔者认为,根据新闻传播行业特点,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应成立一个强有力的媒介监管组织对新闻传播权力进行监督。

  如图2所示,这个媒介监管组织的成员应该超越新闻传播机构的边界,广泛吸纳社会代表各界参加,在法治社会环境中对新闻传播机构和从业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新闻传播界的行为不当(如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等)进行督导。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样一个组织应该有特别的授权,能够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新闻传播机构加以制裁,甚至拥有对新闻传播机构经营权进行取缔的权利,监督引导新闻传播行业在公共利益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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