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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东方卫视 抗震救灾 汶川地震
突发公共事件指在一定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危及公众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利益,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处理的公共事件。按照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大致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突发公共事件报道观念的突破
我国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对突发公共事件都采用一种“缓报”或“不报”的态度。这种做法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和媒介环境下一度“有效”,但随着我国社会开放程度的加大和公众媒介接触能力的增强,捂着、盖着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
2003年3月下旬,有关“非典”的各种小道消息林林总总,官方报刊却一字不露。后来,国家认识到“非典”疫情的严重性并采取了务实的态度。4月20日以后新闻媒体开始广泛宣传相关预防知识,但社会恐慌已经形成,疫情也已有所加重。相类似的还有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从11月13日“吉化”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到21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停水公告期间,所有媒体集体保持沉默。停水公告中对400万市民停水4天的理由是要对水网进行全面检修,这在基本逻辑上都不令人信服。于是社会恐慌进一步加剧,爆发饮用水和食品的抢购潮。在现代社会,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通常首先会向新闻媒体寻求来自权威的说法,此时如果媒介在信息提供上缺位,公众为了消除不确定性会转而寻求来自非媒介信源的信息。于是谣言扩散,公众恐慌,社会失谐,此时要想让公众回过头来再相信政府的声音就不那么容易了。
分析我国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传统做法,有其基本理论预设:第一,不论事件的性质和规模如何,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政治、经济和精神上的破坏与损失,危机信息的披露会引起公众的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第二,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的,承认或是公开公共危机,特别是非自然因素导致的公共危机,有悖于社会主义优越性,存在着高度的政治风险;第三,改革开放后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而经济建设、吸引投资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披露危机信息会影响中心工作。事实上,无论出发点多么“善意”,无论对信息的“保密”工作考虑得多么“周全”,隐瞒信息都是既徒劳,又无益的。“非典”、“松花江水污染”等一系列事件告诉我们,隐瞒只能让政府、媒介、公众付出更多的代价。
近两年,我国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上逐渐由“处理”向“管理”转变,越来越重视信息披露对化解危机的积极作用:2005年底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突发事件报道关键是要畅通信息渠道,协调主管部门及时公布事件真相,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报道的时效”;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把突发公共事件的传播纳入整体应急管理机制。2008年对冰冻灾害和手足口病的报道就是管理部门观念突破的具体体现。政府的适度放开给了新闻媒介“各显其能”的机会,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成为我国新闻媒介面临的新挑战、新课题。
突发公共事件报道检验新闻媒体的综合实力
在国际传媒领域,突发事件报道往往是媒体竞争的焦点,因为它集中体现了一家媒体的综合实力。具体说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编队伍的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