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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诊所禁不绝的原因及治理探讨(2)

2014-01-31 01:07
导读:1.2.3患者贪图便宜等盲从为无证行医者提供土壤。一些患者为图便捷和省钱,不顾是否安全,只要有“医生”、有卖就认为可以看病。一些人缺乏常识,对

  1.2.3患者贪图便宜等盲从为无证行医者提供土壤。一些患者为图便捷和省钱,不顾是否安全,只要有“医生”、有卖就认为可以看病。一些人缺乏常识,对一些疑难、恶疾病急乱投医。还有一些人怕暴露隐私,如患性病等宁愿挨宰。更有甚者是非法求医,如胎儿性别鉴定等去私下求诊。

  1.3执法因素

  1.3.1执法体制不顺,处罚水平低下。一些地区无专门医政执法队伍,一些地区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医政执法仍游离在外。每次监督执法都靠临时组织、突击查处。一些无证行医者历经多次查处,积累了对付执法的经验。部分卫生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办案水平低下,所以也削弱了打击的力度。由于管办不分,对卫生系统存在的问题往往予以掩盖,即使是新成立的卫生监督机构也难以查处。造成系统内外执法不公,影响无证诊所的查处。

  1.3.2医疗机构、法规规定不完善,处罚力度不足。现行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均在1994年颁布实施。上述法规、规章与目前生活条件及医疗发展已不相适应,规定的法律责任偏轻,缺乏强制措施等。另外,《执业医师法》虽也属执法依据,规定处罚力度较大。但一般认为处罚的对象为以“医师”身份行医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医个人,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是适用《执业医师法》还是《条例》这是争议颇多的问题,至今也无权威解释,但在实践上为避免诉讼一般都以《条例》作为处罚依据L’1。

  1.3.3按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困难。第336条规定的无证行医罪比较原则,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才予以处刑,但至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无具体立法、司法解释[’〕。司法部门适用该条罪查处刑事案件,大多以无证行医造成死亡或严重伤残作为立案标准,其实这只是加重刑罚的情节。而对屡查屡犯、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即使卫生部门移送也不予以追究,使刑罚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1.3.4有关部门协力打击配合不够。按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无证诊所应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理应要办理、税务登记,对无证行医者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可以取缔,税务部门可以照章征税,药监部门对药品质量也可监督处罚。但这些部门多以卫生部门是其主管责任部门为由不予查处,推给卫生部门孤军作战。

  2治理对策

  2. 1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加大执法力度,仍是目前查处无证诊所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各地卫生部门,应将医疗机构监督执法纳人综合执法范围。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投人,保证执法经费到位。密切与工商、城管、药监、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在非法广告、无照经营、违法购销使用药物、等方面不给非法行医者以立足之地。特别要取得法院、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以保障卫生执法的顺利进行。

  2. 2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作为调整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的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建议对《条例》进行修订,并升格为法律。在立法中对违法行为要加重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另外,有权机关也应对《执业医师法》中无证行医处罚如何适用作出解释。

  2. 3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非法行医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建议最高法院、院对非法行医罪作出司法解释,卫生部也应与公安部商议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和案件移送办法,各级卫生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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