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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的完善(2)

2014-04-06 01:00
导读:3.关于检测机构的制度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

  3.关于检测机构的制度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起重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中介机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二)有关部门制定的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1.关于检验检测的法律制度

  质监总局在其网站公布的许可项目中列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并明确该项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家质监总局核准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质检部门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测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2.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制度

  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第四条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T001—2004),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检机构,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机构;第二类是非自检机构,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同时得到质检部门确认。有具体或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等。若机构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其申请不予受理。按照上述规定。质监部门将被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政许可机关,同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并明确规定其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条例》中检验检测存在的瑕疵

  按照《条例》确立的监管职责分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于检验检测是确保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安全监管是动态管理过程,而检验检测是静态管理手段(检验检测仅反映检测时段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在实践中形成建设主管部门有监管责任.无监管手段;质监部门有监管手段,无监管责任。由于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造成一些地区两部门相互扯皮.监管效率低下,这也是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高发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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