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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起重 检测 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分析了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自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有效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职责交叉等问题。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本文在阐述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分析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一)《条例》确立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1.关于检验检测的管理体制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及检验检测机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检验检测的法律制度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行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定期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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