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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起重检测机构应当属于中介机构。但根据质监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属于许可项目,由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即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属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而不是社会中介机构。
目前,按照建立体制的要求,我国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如从事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由原来政府部门设置现在已经全面推向市场,因此本文认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人员设备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而不应当由政府部门设置的事业法人承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是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不应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检验检测市场应当是开放的市场,不应当指定专门检测机构负责某一区域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业务,实行市场垄断。
三、完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的相关建议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完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本文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开展《条例》及相关文件后评佑工作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法规文件执行情况信息反馈机制和制度,对于执行中遇到问题较多的法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法规文件的后评估工作要重点把握被评估的法规文件是否符合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否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以及效益的要求等。
(二)抓紧修仃《条例》,理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体制
在法规文件后评估基础上,通过修订((条例》,逐步理顺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体制。建议在修订时明确“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由省级建设主管部照法定条件核准,并报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及时清理文件,明确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社会中介性质
在法制部门组织修订《条例》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由质监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市场先行试点,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取得核准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同时,在核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时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作用,且明确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建筑起重机械检疏粉测和构牢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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