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2)
2013-06-09 01:10
导读:(三)有效落实高校真正办学自主权尚有难度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几乎包揽了高等教育的一切,从招生规模、专业结构到课程设置等均由国家计划
(三)有效落实高校真正办学自主权尚有难度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几乎包揽了高等教育的一切,从招生规模、专业结构到课程设置等均由国家计划作出统一安排,严重束缚了高等教育的自主发展。一直以来,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都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关注的核心之一。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高教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和落实取得了一定进展,对高等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仅从《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来看,我国高校有着诸如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专业、选编教材、配备人员、聘任教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以及管理和使用财产和经费等方面的自主权利。在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看到我国高校所享有的自主权还是比较充分的,而且从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看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这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事实。
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还未能取得理想中的最佳效果,某些权利还没能得到相应的扩大和落实。如在招生权方面,虽然到今年为止,教育部批准拥有自主招生权的高校已由2002年的首批6所增加到42所,但这毕竟还仅仅是一部分试点高校。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说,其招生计划、招生比例、生源分布等还是掌握在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手中,而且即使高校有可调整的比例权限,其范围也是比较小的,面对高校发展的实际所需,学校可控的自由度还远远不够。当前政府在对高校的管理中过多注重的是自己的行政管理权,《高等教育法》也只是从高校角度作了自主权的权限规定,而对政府如何履行应有的权责、监督检查等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插手高校办学过程中的内部事务管理,而不是执行其宏观管理职能,高校始终不能摆脱被动从属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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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中介机构发展薄弱
教育中介机构作为一种协调政府与高校关系的团体,能够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我国的教育中介机构只是近年才刚刚开始发展,类型比较单一,多为学术性机构。有关高等教育评估、拨款和信息咨询性质的中介机构还不够完善,运作也不规范。从政府负责的层面上看,政府对教育中介机构的性质主体、服务客体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审批的具体程序、具体收费标准、评估监督等相应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并没有赋予中介机构真正的参与管理权力,机构内部组织成员结构也不合理,专业权威性不高,从而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
三、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定位
(一)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观念要重新定位
政府管理应是“掌舵”而非“划桨”。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只起掌舵的作用而非划桨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要管其所管,要明确哪些属于该管的范围,哪些属于不该管的范围。政府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中,首先应该扮演的是策戈:J者和谋略者的角色,即对重大事项进行宏观上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同时,政府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高等教育作为政府提供公共职能的一部分,对其管理也必然要遵守这样的法则。在高等教育领域,政府的介入是完全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的,政府的适度干预能够有效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高等教育内外部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在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既要适当引入市场机制避免政府失灵,同时也不能
放松政府的必要指导和调控以避免市场失灵,必须使政府成为服务于社会公众的行政机构,使其角色定位从管制者变为服务者,力图仓U设一个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应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
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共供给”提供者的多元化,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管理职能和权力交给公民、社会或者市场来承担,表现在高等教育领域就是最终形成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提供高等教育公共服务的格局。具体来说,就是要在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方面,打破以往由政府完全垄断的形式,允许并积极鼓励各种正当的非政府力量参与高校办学,并给予他们合理的法律权限和应有的政策保护。同时,在高等教育财政投资方面,要抛弃以往完全由政府提供的财政体制,建立起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新财政体制,缓解入不敷出的财政压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高等教育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追求高质高效,兼顾公平公正
以往政府对高等教育管得过死统得过死,政府是高等教育的唯一提供者,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造成高等教育发展的低效率和无效率。现在我们要将效率问题提升到政府工作的议程上来,要在国
家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将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难免会给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带来新的问题,如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明晰公平的真正含义,追求高等教育的真正公平公正,要将效率和公平作为政府追求的共同目标,倒可将“公平”和“效率”剥离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四)加强政府服务性职能,理顺各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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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广泛采用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适当适度地下放服务和管理的权限,这样的管理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政府管理高等教育时也同样如此,以往高度集中的集权管理形式剥夺了本应属于高校的自主权力,将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完全归之于政府旗下,由政府集中统一管理,政府集多种角色于一体,制约着高校的办学、管理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虽然,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曾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阶段,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逐渐显露弊端,放权和分权模式被证明是更具效率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