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视角下的就业协议书(3)
2015-04-04 02:32
导读:三、针对就业协议诸多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一)学校退出就业协议的主体方地位 “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地位,应由当事人之一转变成协议的审批者或监督者。
三、针对就业协议诸多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一)学校退出就业协议的主体方地位
“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地位,应由当事人之一转变成协议的审批者或监督者。”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都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而不能取决于学校。“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是其主动适应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目前,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部分高校已开始试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二为一的做法,即在就业协议中增加劳动合同的格式内容,学校方也退而成为“鉴证方”,不再作为一方主体。
就业协议书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有的三方协议也进行相应的改革。现在的就业协议书在性质上是关系混乱的,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这两方平等主体之间又存在了学校主体,以最初学校作为一方主体的作用来看,学校主要履行着职能,一份协议中既有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又有特别行政关系,的确是不合适的。而如果学校以民事法律主体的角色出现,则又无法解释其在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因而,改变其主体地位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在部分省市,学校成为“鉴证方”,即学校退而成为审核方,对此笔者持谨慎态度,学校有权审核学生的资格,但对于用人单位,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赋权的前提下,学校很难做到实质性的审核,如果仅为形式审查,意义不大,因此用“见证方”一词更为准确和妥当。2009年10月,笔者作为高校代表参加了部有关就业协议书修订的研讨会,会议明确对就业协议书进行了定位,提出: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这是近年来教育部首次对就业协议书的内涵进行较为细致的描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就业协议书的主体究竟是两方还是三方并未明确说明,但指出了就业协议书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对于学校而言,则主要是进行就业管理的依据,至于协议书的格式版本制作权则下放至各地,教育部不做统一要求,也就是对目前的两方协议实践采取了默认态度,可以说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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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实现无缝连接
为了避免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因内容矛盾而产生纠纷,应该使两者的内容相衔接、相一致。协议条款是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条款应具体、明确、清楚,便于执行。因此,在就业协议中应设定与劳动合同的条款相一致的格式条款,而且备注中另行约定的内容也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的相关规定。这样,在就业协议一方主体出现违约时,就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不至于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前文所述的就业协议调研也表明,在目前就业协议中没有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格式规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会将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单位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在约定栏中明示,但却愿意将毕业生违约的责任予以说明。如果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相衔接,必然能够更好地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毕业生的就业协议违约率。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职责需要重新界定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职责是促进就业,其应该是服务者,而不应该是领导者。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毕业生供求矛盾的变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职能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体制的改革使得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也在发生变化,不再是单纯的教育与被教育关系,还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更有平等的合同关系、民事关系。而在毕业生就业这一问题上,在不同的阶段,双方的关系也不同。但纵观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及早为毕业生提供职业和就业帮助应是学校的一个重要职能。同时,一方面,鉴于体制要求,学校还必须完成毕业生的户档迁移、就业率等任务,因此学校应该加强对就业协议的登记管理工作,以规范协议签订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鉴于毕业生就业所涉及的部门繁多,教育行政部门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建议教育部门应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