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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育伦理视角下的教师批评权

2015-09-1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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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教师批评权 

    论文摘要:目前,教师对于应行使的批评权采取保守的不批评,其因有教育法规和制度弱化了教师批评权,群体非理性的教育观消解了教师批评权,被异化的价值取向剥夺了教师批评权。中外教育传统、现代教育伦理要求和当前教育现实要求教师适当批评。

    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此规定一出,引得社会各方热议,这说明人们对于教师批评权问题十分关注。

  1.不批评:当前教师的直觉伦理认同

    在现代社会,教师既教书又育人,教师对犯错学生的批评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近年来,不批评受到教师们直觉的伦理认同,批评权遭到了被拒斥的尴尬。造成“教师不敢管学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1.1教育改革中的法规、制度弱化了教师的批评权

    《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中要求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学校现实看,一些教育制度严重阻碍着教师道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等的规定,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若教师批评不慎,会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也有可能侵害学生的“人格权”。若批评过多,似乎偕越了教育改革,教师采用了保守主义的方式,即不批评。因此,教育法规、制度弱化了教师的批评权,使教师从伦理上认同了不批评。

  1.2社会群体非理性的教育观消解了教师的批评权

    近年来,教育在强调尊重学生的过程中,使一些群众产生非理智的教育观。首先是各种社会群体对学校教育活动的不理性干涉,包括媒体对一些现象的刻意披露和炒作,有些人对教师批评产生质疑。这样不少教师就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放弃了自己的批评权利。当然,还有近几年不同的教育教学观和学生观的冲突,使人们对批评产生了误区。一是家长过分地关注孩子的成长,希望教师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还要宽容孩子,当子女受到批评时,家长便向有关部门“状告”教师,从而引发纠纷。教育部门为息事宁人,往往不惜开罪教师,致使教师不再批评学生。其二,随着的影响,家长不再把学校看做神圣的净土,不再把教师当成敬畏的对象,时有家长随意评价教师,甚至将歪曲的意见交到教育行政部门手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这样,教师在现实中失去了话语权,利弊权衡后,多选择了不批评。

  1.3市场经济下被异化的基础教育价值取向剥夺了教师的批评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成为纯粹的“经济人”,他的所有活动的唯一目的就在于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争夺尽可能多的生源,如此,教育逐渐被商品化。这样,家长变成了学校的“上帝”。教师被迫从“圣坛”走向“橱窗”,被人态意指责、点评,教师的批评遂被歪曲为“体罚“、“变相体罚”、“精神体罚”。教师因此被剥夺了批评权。

  2适当批评:教育伦理下的应然要求

  2. I中外教育传统的伦理要求

    中国传统的教育历来倡导对学生的规训。严师传统已深人中国人心,成了国人的文化基因,也是传统的教育伦理要求之一,批评是传统师道的应有之意。《易经·系辞传》曰:“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夸美纽斯在论述学校的纪律时十分重视批评教育,他认为“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戒”,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赫尔巴特认为;“不注意儿童不守秩序的行为,连儿童自己也不认为是教育。”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一书中曾指出:“……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马卡连柯也说:“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所以,从上看,教育批评几乎被一致地认为是合理的。

  2.2现代教育伦理要求教师适当批评

    教育伦理的义务要求教师遵循“为师之理”,才能保证师生伦理关系的和谐。《教师法》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作为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为人师表者而言,批评既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力,也是一种必要的教育内容与手段。“学生身心在规约与张扬间能够和谐发展”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基本问题。因此,在个体思想品德和社会行为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学生接受教育是社会化的需要。没有严格就没有教育,没有批评也就没有教育。如果一个教师把热爱教育事业和热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结合起来,他就是一个完美的老师。

  2.3当前教育现实的应然要求

    近年来社会舆论使教师被迫放弃行使批评权,一方面,它严重制约了教师的教学行为,使教师不敢行使教育教学权;另一方面,就学生而言,由于教师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教学责任,致使学生在学校里不能接受全面的和规范的教育。没有批评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批评是培养学生是非观念和正义感的重要手段。批评教育应出于爱心,基于诚心,否则败于无心,毁于随心。教师的批评若能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学生就会成长为“完整的人”。这应该是为师者永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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