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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加强组织建设,消解虚拟组织对现实组织的冲击
由信息网络而产生的种种新的群体和关系,都可称是虚拟化的组织。网络社会存在着大量的虚拟组织,它们具有广泛性、松散性和边缘化的特点,其问既有健康的、利于青少年发展的类型,也有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类型。它们对现实社会中合法的、健康的组织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要加强网络虚拟组织的,首先在网络内部,要设立机构对各种组织进行规范、管理,把它们纳入到管理者的视野范围中。其次,各级现实组织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纽带作用,通过网络形成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组织,再通过这些组织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活动,把青少年吸引过来。
人际情感是需要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来维持的,因特网的普及,改变了人际交往的方式,使人与人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与机器的接触日益增多,同他人的社会交往则会被削弱,这有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的疏远,导致个人产生紧张、孤僻、冷漠及其他健康问题。而且,大学生中的一些电脑爱好者,容易患上“网络迷恋症”,整天沉湎于网络之中而不能自拔,以至于对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漠不关心。网络扩大了社群的分化,无中心散布式的网络结构使平等自由的思想交流成为可能,人们往往由利益表达和聚合的自由、共同的兴趣爱好而分化为一个个新群体,各个群体之间丧失沟通对话的兴致而“陌如路人”。
另一方面,网络发展可能导致信息霸权与阶层差异的扩大。因特网使用者中大专以上程度的占一半多,他们多为、研究、管理、电脑相关行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托夫勒认为,各个高技术所面临的一种潜在的可怕威胁来自于国民分裂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阶层与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上是随着新媒体系统的普及而扩大的,这条大峡谷一样深的信息鸿沟最终会威胁到公平与。这种囿于技术统治论的思想未免偏执了一些,但至少给我们以这样的警示:在同一境域和文化背景下的人,由于网上网下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人的社会化的异质异相,这是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的。
3.5推动网络立法工作,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保护和有效网络犯罪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青少年是网络社会中的主要群体,一方面,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自我表现欲望强烈,模仿能力强,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陷入网络犯罪。另一方面,网络社会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就缺少法律的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健康容易成为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因此,在加强网络立法工作时,既要考虑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又要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
3.6建设健康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互联网的竞争被称为“争夺眼球的战争”,意即谁能吸引住网民的注意力,谁就会在互联网上取得获胜的机会。目前,互联网上的各种网站多如牛毛,这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状况,迫切需要党的各级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作出努力,在思想教育领域用的东西去占领阵地。我们应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网站建设模式,提高网站的点击力,增加吸引力。例如,可以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吸引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也可以与现有的一些知名的优秀网站合作,推出网络上的系列活动。这种合作既可以影响一般网站建设的方向,又可以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服务。
总之,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N代”的崛起,会给我们不断提出新的课题新的任务。思想教育工作者只有积极应对,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