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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考/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在2004年第一批参加课程改革的初中生毕业前夕,为了促进和规范课改实验区中考改革,教育部发文指出:有关实验区要着力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积极开展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尝试,并将其作为初中生毕业与升学的重要依据之一。截止到目前,这场改革已进行了近4年,许多国家级和省级实验区都相继公布并实施了有关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意见或方案。就整体而言,改革推进得较为平稳,相关学生、家长和教师都能理解这场改革的意义,并基本认同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需要指出的是: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有关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地(市)的综合素质评价实践在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结果表达与使用等方面都面临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 评价内容指标体系
在我国,素质教育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很多人在研究文献和日常对话中都经常使用“综合素质”一词。但是,学术界对综合素质的确切内涵及其构成成分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不同的研究者从语义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不同的视角对它提出了见仁见智的看法。从起源上说,“综合素质”是针对教育实践中片面追求考试分数和升学率而提出的,它在外延上包括了传统纸笔考试所能够考察的各种知识和能力,但在通常的意义上,则指的是学科测验所不能体现的其他各种素质的总和。综合素质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它是个体道德、情感、意识、智慧、身体等多方面素质的有机结合,由多种复杂的成分构成。
基于对综合素质的理解,很多省、市和地区都构建了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使用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但是,这些评价指标体系所包含的维度(出现较多的是道德品质、学习能力、合作沟通、体育与健康、审美情趣、综合实践活动、科学实验操作等)和指标差异较大。笔者无意卷入某个维度或某个具体指标是否应该设置以及所占权重大小的争论之中,仅就以下几个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其一,评价维度与指标选取的差异反映了教育工作者对综合素质的内涵缺乏应有的共识,特别是综合素质与学科素质的关系还没有厘清。有些地(市)在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中设计了“体育与健康”、“普通话”、“英语口语交际”等维度或指标,但这些指标基本上属于学科教育目标范畴,可以在相应的学科测验或课程评价中加以测评。把它们从学科测验中分离出来并放在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之中,就使得综合素质与学科素质之间的关系变得混乱且难以区分。综合素质究竟是什么?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中的综合素质应包括哪些重要成分?它们与学科素质的关系如何?这些都需要加以明确的界定。
其二,有些评价指标可能对中小学教育发挥不良的导向作用。在我国当前高中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中考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指挥棒”。原来的高中录取把分数作为唯一的依据,致使初中学生为分数而学,初中教师为分数而教,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发展状况令人堪忧;而改革之后的高中录取则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要“多一把衡量的尺子”,从多个维度或侧面评价学生。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其本意在于促进学生的多方面发展。但是,如果选取的指标不合适,则可能导致学生庸俗的“全面发展”,甚至会对学生发展产生误导。以“审美与表现”为例:有的地(市)规定在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参加艺术考级获得某一级别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审美与表现”评价中加分。这无疑会促使(也可以说是迫使)大量学生涌入业余艺校或聘请家庭教师,学习自己未必真正感兴趣的声乐、器乐或美术。
其三,有些评价指标难以客观测评,缺乏可操作性。桑代克曾说:“凡物的存在必有其数量”;麦柯尔则声称:“凡有数量的现象都可以测量”。但这描述的都是理想状态。教育测量通常属于间接测量。就当前的测量与评价技术而言,我们还不能保证能够客观地测评综合素质的所有成分.如果不加区分地将一些难以客观测评的指标纳入指标体系,就必然影响整个评价的质量。例如:有些地(市)在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设置了学习动机、意志、个陛、心理健康等指标。但是,这些心理品质的评价难度很大,即便是由专业的心理学工作者实施,在关系到能否毕业、升学的高利害情境下,也很难获得准确(效度好)、可靠(信度高)的评价结果。
应该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尚需要通过广泛的意见征询、深人的专家论证以及民主的决策机制加以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笔者认为:从理想的角度看,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导向性,即所选取的指标要符合新课程的学生培养目标,反映新课程所倡导培养的各种素质或能力,能对正在实施中的课程改革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能够促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2)学科共通性,即所选取的指标应该是跨学科而不是某个学科所特有的。如果指标局限在某个学科范围内,那在学科测验中进行评价即可,不必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3)可测评性,即所选择的指标应该有操作性定义,可以进行既准确有效又可靠一致的测评。4)可比性,即收集来的反映某个指标的数据资料,可以在评价对象之间进行比较,能够区分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水平。5)可行性,即指标的选取或方案的设计要获得学生、教师、家长等各种利益相关群体的广泛认可,且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保证。
二 评价主体
改变单独由教师评价学生的做法,让学生、同伴和家长等多主体参与到评价中,使评价成为多主体共同参与和协商的活动,已成为当前教育评价主体选择的重要发展趋势。很多地区实施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都十分重视多主体参与,要求不仅有教师或教师小组的评价,而且要有学生同伴互评或学生自我评价。但是,这些主体的评价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尚待深人的分析和讨论。
在多主体评价中,受到质疑最多的当属学生自我评价。应当说,在日常教与学的过程中,引导学生对自身素质、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自我评价和反思,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分析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使之从自身经验中发现更多有意义的东西,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发展。但在关涉毕业与升学大事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学生往往很难做到客观评价,这不仅仅是由于学生自我评价能力有限,更深层的原因是学生身处的文化环境。即便学生能够客观评价自我,在主观上也想这么做,但他们的家长或教师也可能提供“必要的指导”,让学生在自评中给自己“贴金”。这种现象在某些已实施中考改革的地区日益突出:学生的自我评价意见通常文辞优美,充斥溢美之辞,给人以一种“雾里看花”“不识庐山真面目”的感觉。
学生同伴互评也颇受争议。支持者认为:同学之间朝夕相处,彼此十分了解,而且由多个学生对同一个学生进行评价,可以有效地减少评价误差。‘翻但是,反对同伴互评的意见也很尖锐。首先,学生在同伴互评中能否保持客观公正值得怀疑。同伴互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同事评价很类似:当评价结果与某种高利害决策联系起来时,个体可能会知觉到某种利益的冲突,即给予别人高分可能会减少自己的机会,因而很多人会依据世俗惯例进行评价。其次,每个学生对评价标准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缺乏相应的培训和指导,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最后,在高利害评价中采用同伴互评,可能会出现学生互相讨好、互相猜忌或互相贬抑等现象,使学生的人际关系出现微妙的变化,使学生变得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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