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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纵向维度上,应该建立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教育财政制度,那些财政相对困难的地方政府或学校应该得到上级部门的大力扶持,从而加大改革力度、促进地区之间的均衡。在横向维度上,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多元化的经费筹措机制,要着力改变中央和省级政府对教育的直接投入比例低于县和乡 (镇)两级政府,而这两级政府财政又相对薄弱,导致政府支持教育财政严重匮乏的局面;要突破传统观念,借鉴别国经验,激活民间资本,逐步建立教育捐赠制度,完善各种教育基金,如贫困学生基金、教师教育基金、图书馆专用基金等。此外,要为特定的教育项目提供专项拨款,解决课程改革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如农村教育中的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等专项经费。最后,要建立合理的有利于控制成本、提高改革效益和社会监控的经费预算、使用和审核制度。这对于新课程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四、建立评价系统,突破课程改革的瓶颈
当前课程改革面临的瓶颈不是教师的素质,如果从横向与其他行业相比较的话,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已经相当不错了;其实课程改革真正的瓶颈是评价,是管理。
一直以来,我们的教育质量评价基本上等同于考试,评价的组织和管理维度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尤其是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的缺失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一。教育质量被狭隘化为学生的考试成绩,考试成为检测教育质量的唯一手段,考试成绩成为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唯一依据,考试成为教学活动乃至整个教育的核心;其二,考试管理非常混乱,各种利益集团假借各种质量监测名义进行着各种没有科学性的考试,各种以质量监测为名的试题集和习题集充斥市场;考试命题缺乏专业标准和科学性,各种偏题、怪题盛行,目前大有 “全民学奥数、练奥数、考奥数”之嫌,学生作业负担之重众所周知;其三,结果公布不科学,考试功能异化.造成不同的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恶性攀比和没有理性的竞争;校长、教师、学生的心理压力非常沉重,苦不堪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国家、地方和学校在教育质量评价上各司其职的评价系统。进一步厘清谁有权做教育质量监测,谁有怎样的权力允许统考,谁没有权力或资格进行统考,什么样的考试结果只能向谁公布,而不能向谁公布。在国家层面,应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监测体系,体现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国家教育质量监控通过定期的教育质量监测和对一些关键区域、关键问题的跟踪监测,从而明确各学科标准的落实情况以及不同地区的差异影响教育质量的各种因素等;发布权威的教育质量信息,消除考试管理的混乱;提供关于教学改善和学习改进的指导性意见,为教学的改进和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提供专业支持。地方在评价系统中兼有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的角色,一方面,它积极配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落实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事宜,形成教育质量监测报告,为上级决策提供建议;另一方面,通过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地方实施课程计划,为学校教育提供服务,帮助解决教育中的问题。学校层面,使学业评价或课程评价与国家课程标准、地方课程政策相匹配,真正发挥评价对教师、学生发展的促进作用。五、加强课程改革基础研究。提高课程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课程改革研究队伍建设。虽然自 2001年以来,全国已经建立了15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研究中心,在课程改革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综观我国的课程改革研究队伍,具有人员临时组织、经常变动等特点,这难免会导致如下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重大的项目在实践上难以保障其长期性;二是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研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发达国家,大都设有课程改革的常设机构或组织,如英国全国课程委员会、学校考试和评定委员会(现被课程与资格局取代)指导每门学科的标准考试,执行课程研究和发展计划。因此,在我国建立课程改革的常设机构,建立长期的课程改革专业研究队伍迫在眉睫。一些重大攻关项目和基础性项目应作适当倾斜,比如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十分关键的课题如高考制度、中考改革、命题技术、课程评价体系和技术、问责系统等,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经费资助,确保开展长期的、专业的研究。
积极扶持教育研究的中介组织。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专业事务应该主要由专业人员或组织承担。以英国为例, 1997年10月成立的课程与资格局(QCA)是课程管理的核心机构之一,它不是一个行政的政府部门,而是一个专业的公共机构,由国务大臣任命的一个委员会来管理。课程与资格局的使命是保证机会均等,保证不同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接受国家课程、测验与考试。它的工作职责是,支撑与发展国家课程与相应的评价、测验与考试;鉴定与管理大学资格与职业资格。是英国基础教育阶段课程与资格事务的专业机构。它既是教什么(课程)的制订者,又是怎样教(特别是课程资源)的支持者,也是学生学得怎样的评价者、国家或地区教育质量权威信息的发布者。它和教育标准办公室(OFSTED)一起实行“督教分离,教考合一”的课程管理模式,很好地完成了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专业保障作用。我国急需扶持和发展类似的中介组织,为课程改革提供专业的服务。
明确研究与决策的关系。为了保持研究的独立性和决策的科学性,研究与决策的主体应适当分离。一方面,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但不能取代决策,决策要以研究为基础但不能完全依赖于研究,需要决策者的独立判断。我们的研究一方面要保持独立的学术品格,为决策提供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作为决策者应该首先意识到所有的决策都应建立在研究的基础之上,特别是事关如此复杂的课程改革的决策,绝不能 “想当然”、凭经验。因此,我们建议,应加大课程研究的投入,组织专业力量,集中研究课程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优先解决的问题,同时应加强研究者与决策者的对话、沟通,使我国如此庞大的教育科学研究队伍的优秀成果能够产生现实的价值,尽量减少一些研究者对那些伪问题、无意义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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