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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随着民工潮涌向城市,农村涌现大量留守儿童,为确保留守儿童的就学及健康成长,国家提出了农村全日制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笔者试从这类学校的特点及留守儿童的心理特征与传统走读学校的区别的角度,提出寄宿学校面临的管理风险及其化解策略。
关键词:农村全日制寄宿学校 留守儿童 传统走读学校风险 化解
当前,随着民工潮涌向城市,农村涌现大量“空壳村”及留守儿童,为确保留守儿童的就学及健康成长,国家适时提出了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至2005年为止,教育部、国家发展委、财政部已批复各地项目学校4852所,下达中央专项资金60亿元,用于建设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农村寄宿学校被列为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主要措施之一,全国的目标是今年将建成供农村过半数学生入住的寄宿学校①。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农村拥有大量留守儿童,截至今年,我省已建成413所农村寄宿学校。
广义的寄宿学校包括幼儿园、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及各种贵族学校,在此限于篇幅,我们仅讨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寄宿学校,这种全日制寄宿学校有公立与私立两种形式,那么新形势下这种大量涌现的寄宿学校与传统的走读学校相比有什么特点?学校的管理风险又有何变化?下面试从比较学的角度加以分析。
一、两类学校的义务范围及归责制度不同,因而其风险和责任大小不同
首先,传统的走读学校尽的主要义务是教育、管理和保护。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规定了学校保护的内容,集中阐述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在校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即一旦学生在校内外发生意外事故首先要划分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学校有过错则按过错大小承担一定的比例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这种归责制度民法上称之为过错原则。虽然,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校园伤害赔偿案中,学校屡屡作为被告不得不承担巨额赔付,但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均不承认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职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表明了审判机关的态度,《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此规定显示审判机关认为学校并不是生的未成年在校学监护人,否认了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同时确立了一般过错原则为学校承担责任归责的制度,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详细规定了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客观标准.
全日制寄宿学校多实行封闭式管理,即从周一到周末,学生吃住都在学校,在校不仅是学习知识的过程,还是健康成长学会做人的过程,上课有授课教师,下课有生活老师,毫无疑问,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学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人身依附性,此时学校实际上承担了家长的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家长却因与子女脱离不可能再承担监护职责,如在司法实践中生搬硬套法规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现缺位,出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从根本上来说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审判实践中常推定此类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如此一来,与传统的走读学校相比,这类学校一责任范围大大增加,学校的管理风险也成倍增加。
二、两类学校的管理对象即在校学生的心理特征大不相同
其次,从在校学生本身来看,传统的走读学校学生一般没有脱离家长监护,心智健康成长的环境优于留守儿童,而寄宿学校寄住的大多是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关爱及家庭温暖,多数与其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心理上,性情上与正常在父母身边成长的儿童大不一样,他们或是孤僻难以接近,或是急于表现自己而整天好动,不听劝阻,无论哪种情况都对教师的教学和学校的管理带来新的压力,也成为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的诱因。
近年来大量案例显示,在此类纠纷中,对寄宿学校的责任追究越来越严格,已突破传统的走读学校适用的一般过错责任而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推定其有过错,甚而适用公平原则,即学校没有过错时依据公平原则学校也应承担责任,且对这类学校的定位也越来越接近监护人的地位,以下两个案例或许能说明这种趋势。
16岁的张冲是北京博文全日制寄宿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被同学董强殴打击碎睾丸,在经历四个多月肉体和精神折磨之后,含愤蒙羞自杀。张冲父母将博文全日制寄宿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博文学校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0 万元,精神损失180万元,200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博文学校作为全日制寄宿学校应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承担监护不力责任,赔偿张冲父母14.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②。
8岁的司阳是郑州市一所全日制寄宿学校学生,在课间休息上楼时突然昏倒不省人事,后经抢救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多家医院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状态。其家长以食物中毒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13万多元,郑州市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以缺乏证据灿没有认定是中毒。学校称:校方已采取了急救措施无过错,承担责任证据不足。后此案经河南省高级法院两审终审判决认为司阳中毒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因学校提供的饮食导致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中毒事故与学校完全没有关系,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权衡双方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由学校赔偿总数额的60%即284631.69元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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