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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与后续培训的资金,最终需要通过基层公共财政体系的支出行为加以落实。基于我国基层财政财力困窘的现实;高级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的资金,主要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从辖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出发,不同地区之间应该得到大体相当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财力支持。也就是说,需要逐步构建一个相对公开与公平的、技能型人才职教投入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然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所涉及的资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流转过程,缺乏一种有序的运行轨道与道路规则。每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资金转移,其测算依据与最终结果,不仅普通公众难于了解,即便是地方政府之间对彼此资金配给的详细状况也互不知晓,具有较为浓厚的“暗箱操作”色彩。在每年颁布的各级政府预算报告中,涉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也只有一两个简短的段落,至于技能型人力资本投入在不同地区间配置的依据,就更是不甚了了。
公共财政体系的核心要义在于,“涉及所有人的问题,应当由所有人知隋,并尽可能由所有人来批准”,也就是逐步实现财政管理的阳光化进程。构建公开化的技能型人才投入转移支付体系的难点,并不在于预算编制的技术操作层面,而在于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具备将其资金配置过程与分配结果公之于众的信心与勇气。因此,需要将转移支付预算体系的构建,纳入阳光财政建设的“大棋局”中加以谋划,通过提升预算管理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注技能型人才培训地区间均等化的社会氛围。
建立高级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与追踪问责机制
目前,各级审计部门对职业教育投入的审计大多属于事后的结果审计,从减少财政资金浪费、提高政府审计效率的角度,亟须探索建立融合产出导向的绩效审计模式,加强对技能型人才投入的事前与事中动态监控,避免出现本来就不很充裕的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好钢却不能用在刀刃上”的不利局面。将职业教育经费预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披露、杜绝在萌芽阶段,从而避免财政资源的非效率性漏损。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是现代预算管理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体系的理解,从侧重于财政投入开始逐渐转向公共支出绩效的“结果”与“产出”,建立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与追踪问责机制,也开始提上了技能型人才开发与公共财政建设的议事日程。就现阶段而言,在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上,其突破口的选择主要在于,逐步完善教育部门内生性的技能型人才投入绩效自评机制,结合外部财政收支审汁和绩效审计的环境约束,探索建立相应的追踪问责与奖惩机制。这种方式,既可以实现绩效取向的职业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模式,又可以从制度上构建起来自于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的技能型人才经费投入高绩效管理的“道路规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完善产学合作一体化的相关财税政策
在现代政府治理中,单纯依靠政府’公共部门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建立一个良好有序、和谐互动的社会治理结构的。在政府治理模式中,增加公共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实现政府与民间的共同治理,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潮流。因此,在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问题上,适度社会力量的参与,构建一个和谐互动的政府与民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应该是我国人才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时代议题。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产学合作一体化”的思路。例如,在德国,政府出面干预,使产学合作制度化,使学校和企业相互支援、共同受益,已积累了相当成功的经验。一方面,企业依据给予学校的财力支援比例分享教育成果;另一方面,学校培养企业所需人才,以接受企业的资金援助。同时,德国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监督,对与学校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对不依靠大学培养人才的企业则增加一定的税金,并公布因教育水平低而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学校名单,减少或停止其财政支持,以此促进产学之间的互动合作。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思路来加以谋划:第一,建立企业职业培训投入的加倍扣除制度。也就是说,企业用于职业培训的投入,不仅可以如数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倍扣除,从而鼓励企业加大职业技术培训的力度。第二,完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捐赠投入的免税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企业和个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捐赠,不受现行税制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其次,就取得捐赠收入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言,这部分收入也不作为一般经营性收入,同样享受免税待遇。第三,对于实行“产学合作”且具一定规模、成绩突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以比照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适当鼓励与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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