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散手竞赛规则对技术发展方向的影响(1)(2)
2017-09-26 06:32
导读:1990年规则中,仍然是头部不得连击,拳、腿可击头,但脚击头分值减为1分(1988年规则为2分),而且在补充规则中强调不允许使用弧线型腿法击头,如"鞭腿
1990年规则中,仍然是头部不得连击,拳、腿可击头,但脚击头分值减为1分(1988年规则为2分),而且在补充规则中强调不允许使用弧线型腿法击头,如"鞭腿"、"后摆腿"等不许击头。这一变化显然是为了安全,旨在扭转过多使用脚击头的方法,减少伤害,强调散手的体育属性。这也是我国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基本方针。1979年到1989年散手比赛的试行阶段期间,从规则宏观调控中可清楚地显现这一主导思想,但这一"稳妥"思想也在无意中束缚着散手运动的大踏步发展。2.2腿击中躯干部位得分的增加,使腿法的应用技术得以提高
1982年规则中腿击对方有效部位均得1分,因此赛场中拳法的应用次数及得分次数均占首位。1984年规则修改为"使用腿法击中对方腰部以上者,得2分",使腿法的利用率和得分率明显增加。据1984年张山、张广德对潍坊全国比赛统计:拳法使用次数最多,5459次,击中2467次,有效率达45%;腿法使用次数为1236次,击中801次,有效率64%。这表明1984年规则的修改使腿法击中率及得分明显增加,促进了腿法训练的比重增加以及有效性的提高。这一导向也与中国武术"手是两扇门,全凭腿打人"的训导相一致,突出了散手的民族特色。</P><P> 由此可见,规则的作用至关重要,腿法得分的增加促使绝大多数运动员在腿法上下功夫,击中有效率明显高于拳法及摔法,成为得分的主要手段。这一点在1988年兰州全国比赛中得到进一步证实。
摔法的使用率在增加,而且抱腿摔有效率达61.8%。竞赛中,一种攻击技术的使用,总是与其相对应的防守技术及防守反击技术同时发展。有了多种腿法的使用,必然有防腿、接腿、破腿方法的出现,反过来防、破腿方法又促进腿法技术的提高。
1990年以来腿法的使用率和成功率一直为上升的趋势,稳定了腿法是得分的主要手段的地位,高水平的运动员在强手如林的比赛中还能使用前、后扫腿及转身摆腿动作,频频中的。这种高难动作的使用仍归功于规则的规定,因为1991年规则中,为了鼓励运动员完成较难的武术动作,明文规定:使用前、后扫腿使对方倒地;使用转身摆腿击中对方躯干得3分。倡导运动员向着技术型发展,打出中国武术风格突出的腿法与技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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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动员逐渐形成了远腿、近拳、贴身摔的散手风格与模式。正如笔者在中国国际武术节散手技术调研报告中写到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在"拳法上不占优势,在腿法上略占优势,在摔法上绝对优势"。但技术在发展,世界在前进,形势也在向我们挑战。1995年在美国巴尔迪摩举行的第三届世界武术锦标赛中,我国选手的优势也不明显。一些欧美选手,在保持原来拳重力大的优势外,在技术全面性方面明显提高,将比赛所设10个级别中的7个冠军夺走。这就是事实与形势对我们的挑战,要求我们抓住机遇,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向着更高、更远、更强的目标迈进。
2.3擂台的设制,促使战术呈灵活多变方向发展。
1988年规则第六章,场地定为"高60厘米,长8米,宽8米的木台"。规则第三章第十三条得分标准,优势胜利第四款规定:"一局比赛中将对方打或逼下擂台一次者,为该局胜方"。场地及这一条款的改动使赛场注入了活力,增加了竞技气氛,也促使运动员在如何利用场地,打出战术技巧等方面大动脑筋,否则将会"一失足(下台)成千古恨"。所以,在1988年、1989年以后的比赛中,一些优秀运动员已采用了"下擂战术",有的是有意退避至台角,待对方猛扑时,"牵引对方下台",有的是先将对方逼到台边,再实行强攻硬击战术,将对手逼打下擂。
1990年规则在场地为擂台不变的前提下,在其补充规则中做如下修改:"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两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这一改变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给新手或平时无台练习者增加一次取胜的机会;二是有意识扭转一下个别人不顾一切往台下推的拙劣打法。
2.41996年规则的新变化
2.4.1 优势胜利
(1)增加了"在一局比赛中,先完成三个三分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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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文规定"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达三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2.4.2 得三分
(1)鼓励使用地躺动作"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迅速站立者,得三分"。取消1991年规则中"使用前扫腿、后扫腿、勾踢腿动作进攻对方,并使对方倒地,而自己站立者得三分"条款。
(2)增加了"三分动作暂定以上两种,在比赛中出现新的技术动作,经鉴定后酌情增加"的条文。
2.4.3 得二分
取消了1991年规则中,"一次连续进攻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二分"条款。加入了"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二分"。
2.4.4得一分
取消了1991年规则中"使用方法双方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一分"。
2.4.5 不得分
(1)取消了1 991年规则中"抱住2秒后摔倒对方,不得分"条款。
(2)取消了"使用提膝动作防守时,被击中腿部,对方不得分"条款。
(3)增补了"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分一条。
2.4.6 下台的判罚
新规则规定"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而1991年规则中虽明文规定如此,但在实际比赛中却执行着一方下台两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下台一次则对方得三分。
从新规则的变化中,可以分析得出如下取向:一、鼓励三分动作及新的技术动作出现。二、从安全角度出发增加了读秒条款。三、提倡干净利落方法而取消后倒地者得分条款。四、取消"抱住两秒后摔倒对方,不得分"条款,意在控制"叫停"过多现象,使比赛更加紧张激烈、扣人心弦。总之,新规则的出台,是促使散手走技术型发展道路,使比赛向安全、有序、技法全面、观赏性强方向发展。3结论
1)从规则的几次修改可以看到,仍然是稳妥有余、"开放"不足。由手到脚击头的过程就是极好的例证。笔者1988年在全国武术专题研讨会上曾提出放开肘膝的建议,得到与会者普遍赞同,在1996年新规则修改中,几度争议,最终还是没能成行。现行比赛中双方搂抱现象较多,个别运动员在体力不支时,还有意消极搂抱以达拖延时间的目的。若不限制肘膝的话,则可发挥"近身使用肘膝"的技术,使比赛中技法丰富,精彩纷呈。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关于"下台"的判罚问题。由于新规则规定将对方打下擂台一次为该局胜方,所以运动员时刻留意寻找战机,甚至不顾章法,猛扑强推。至使赛场上常常出现非规范性武术动作,因此,在规则中应明文规定"使用武术动作将对方打(逼)下台者有效"。
3)取消"两秒"的限制,利于技术的发展。1990年规则规定,双方抱缠超过两秒则叫停,重新开始。比赛中"两秒"的界定随意性较大,裁判执行起来不易掌握好尺度。有时在运动员摔法动作发出后到两秒,但因动作在先,不应判"两秒",而应视为有效。取消此条限制,会促进摔法技术的发展。
4)关于腿法击头的限制问题。由于规则规定允许用脚击头,但不得使用转身后摆腿。诚然出发点是好的,为了安全,但在实战中运动员有时难以控制住腿法的高度,也曾出现过使用"转身摆腿"将对方击倒时,击者认为是击打躯干,而被击打者说是击头所致倒地,给裁判带来麻烦。笔者以为应取消这一限制,使用任何腿法均可击头。
总而言之,规则是竞赛的杠杆,对技术的发展有导向作用,应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在修改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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