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探索(1)(2)
2017-10-02 03:44
导读:5.法律援助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本文所称法律意识,是指学生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
5.法律援助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本文所称法律意识,是指学生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而产生的对法律制度基本意旨的把握和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法学教育既要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意识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而且一旦形成,终生难忘。以证据制度为例,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定属证据法律知识。这种知识,即使专业法律工作者,对各种具体规定也未必说得清楚。但是,通过证据制度的学习,就会形成“打官司必须靠证据,证据运用必须遵循证据规则,没有证据或违反证据规则将导致败诉”这一牢固的证据意识,且这一意识一旦形成,永生难忘。因此,法学教育要特别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传统教学手段当然能发挥相当作用,但法律援助可以更胜一筹。譬如时效问题,课堂教学无论如何强调时效的重要性,也只是纸上谈兵,未必能引起学生重视。但在实际办案中,时效问题关系诉讼胜败。通过办案,学生能现实感受时效之重要,使其对时效的重要性刻骨铭心,真正确立时效意识。
三、如何实现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改革的对接
如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将传统的理论主导型教学模式向实务主导型教学模式转变。因此,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作用是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改革对接的关键。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困难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但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体系中还是居于补充地位,其主要职能还是服务于教学。因此,高校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应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根本的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作用,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提供固定的实习基地。目前,我校已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协议,在这些部门建立实习基地,通过派学生到基地实习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运作情况看,这一作法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没有专门的老师进行指导,不能及时释疑解惑;二是对学生不便管理,容易发生意外情况。为给学生提供稳定的实习基地,高校应该建立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北大、清华、人大等重点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一些地方高校也建立了类似机构。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2.修改教学计划,将法律援助纳入实践教学的必修环节。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计划都有实践教学环节,并规定了一定学分。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学生和教师都将其视为副课,没有认真对待。为提高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应将法律援助写进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学生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才能毕业。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双师型”的指导教师队伍。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改革能否对接,法律援助能否发挥其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独特作用,关键在于是否有一支合格的指导教师队伍。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不同于课堂教学,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知识,又要向学生传授办案技能,同时要培养学生道德情操。这就要求教师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办案能力。如同医科学生实习指导教师既是教师又是医生一样,法科学生实习指导教师也应该是“双师型”的,既是教师,又是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在现有体制下,教师不能兼任法官或检察官,但可以兼任律师。因此,我国专职法学教师队伍中没有兼职法官或检察官,只有兼职律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的建立,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一是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兼职仲裁员或人民陪审员。二是聘请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兼职教师。三是通过教研活动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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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章立制、规范运作,防范法律援助风险。法律援助虽是无偿的,但从性质上讲仍然是一种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有风险的。目前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领域已出现律师责任赔偿案件,且责任赔偿有愈演愈烈之势,个案最高赔偿已突破800万元。在法律援助领域,目前尚未出现责任赔偿案例,但也只是时间问题。为防范风险,一方面要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应确立援助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让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避免因责任赔偿而牵连学校。如有可能应购买责任保险,以最大的限度规避风险。
在建章立制方面,应该借鉴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模式,建立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指导教师责任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基本制度,确保案件服务质量。
5.整合现有教学手段,发挥法律援助的效能。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许多高校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近年来,一些院校还将诊所法律教育引入教学,受到良好效果。由于经费和时间的限制,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必然有限。因此,单靠法律援助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是不可取的。正确的方法是将现有实践教学手段进行整合。由于目前法律援助是供不应求,在受理案件时就应该有所选择,要挑选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援助。此外,要充分利用模拟法庭的教学设施,动员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变“模拟”法庭为真实法庭。
6.保障经费投入,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普遍存在经费不足问题,使这一活动难于有效开展。究其原因,是因为对高校法律援助的重视不够。实际上,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如同为工科学生提供实验室,为医科学生提供临床实习医院,是培养法科学生应用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高校应该像重视工科实验室一样重视法律援助基地的建设,保证其经费投入,使法律援助基地能够正常运转。法律援助说到底是政府的责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应该积极地向当地政府争取资金。法律援助虽不能收取费用,但可以接受捐赠,目前已有一些高校通过这种途径募集援助资金,因此,争取社会赞助也是筹措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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