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网
2017-11-02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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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普法宣传教育
2009年妇干班:张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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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普法宣传教育
2009年妇干班:张春英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而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我国经过长达二十四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取得了明显的普法成效。但是随着普法的深入,如何在广大农村地区更好地、更深入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
,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一) 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宣传教育认识上存在偏差。第一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第二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使得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处于应付状态。(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学习缺乏针对性。(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如:一些农民群众在维权过程中,讲权利多,讲义务和责任少,甚至出现无理上访、违法越级上省、进京闹访、缠访等现象。一些上级部门和领导为了息访,无原则地给予一些上访人员实惠,甚至拿钱摆平,导致一些群众降低了对基层政府的信任,也造成了其他上访人员的“学习”和攀比心理,使一部分群众产生了信访不信法的思想倾向,从而降低或抵消了普法教育的成效。这种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造成一些农民认为学法无用。(4)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5)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6)农村的普法经费严重缺乏,保障措施不健全。各级党委、政府虽然在规划里都明确了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由于我州经济发展滞后、财政困难,农村的普法经费远远满足不了农村普法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客观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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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措施
1、提高认识,制度措施到位。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
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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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宣传方法,提高宣传效果
针对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人员难以集中、文化素质低、搞好普法教育难的实际,除采用原有的宣传方式座谈、讲座、广播、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方式,还可以在还要利用网络、电视、刻录普法教育光碟、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另外,要充分发挥普法宣讲团、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在我州农村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要通过实地走访,发放普法联系卡,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邮寄普法资料和利用每年春节回乡探亲之际,集中对外出务工农民进行法制培训。通过以上宣传形式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学法热情,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养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因地、因人适时开展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宣传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