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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国内关于素质的讨论虽然沸沸扬扬,但却缺乏统一的内涵界定。本文依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指出素质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交往活动。针对有效交往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要求,素质教育应该以能力教育为基础,以教育为灵魂,以主体间性为主要特征。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素质教育
自1988年上海市最先提出素质教育起,至今已有二十余载,然而在与根基深固的传统教育长期交锋后,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仍然困难颇多。那么在这困境的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阻力呢?笔者尝试从素质教育的内涵界定人手,结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素质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理论帮助。
一、“素质教育”的众说纷纭
素质教育关注的是人的素质,然而目前国内教育界对素质的概念界定不下十余种,诸如先天遗传说、三层涵义说、身心倾向说、稳固性质说、基本品质说、基础学力说、生理与合金说、主体品性说、综合表现说、心理教养说、积淀说、内化说和本质属性说等。这些学说对人的素质作了多维层面的界定与剖析,虽然有利于我们深化对素质教育的认识,但同时也造成了对“素质”概念的众说纷纭,造成了实践层面的不知所措。在倡导素质教育方针下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比较极端的做法,就笔者所见所闻,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误以为“素质教育”就是“教育”。要求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辅导班。
其二:误以为素质教育就是抓德育。认为只要抓好了精神文明建设,净化了校园风气,学生素质就会迅速提高。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可见,概念的模糊不清使素质教育在全面推行的过程中遭遇了重重困难。那么,“素质教育”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是否与考试水火不容呢?笔者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准确把握素质教育的真正内涵。
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德国的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当代欧美和社会理论领域中最富原创性、体系性的思想家之一。“他的理论具有相当大的兼容力和吸纳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塞尔和维特根斯坦的学理论,马克思·韦伯的思想,以及帕森斯和皮亚杰等人的人文社会科学的思想”.哈贝马斯个人学术成就的标志正是他在20世纪80年代建构起来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认为,“与交往的、断言性的、自我表达的及规范调节等四种言语行为相适应,社会行为也可以分为四种。”它们有不同的取向,关联于不同领域的世界,具有。不同的有效性要求。
第一,目的行为。它以成功为目标,以合理谋划为特征,津津乐道于对自然的统治,而缺乏主体间向度,主要关联于客观世界,要求真实性。
第二,规范调节行为。它是社会群体成员以遵循共同的价值规范为取向的行为。“规范表达了在一种社会集团中所存在的相互意见一致的状况”,要求人人遵守。它主要关联于社会世界和客观世界,要求正当性。
第三,戏剧行为。戏剧行为涉及互动的各个参与者,他们相互构成观众,并使自身呈现在诸观众面前,以便在公众中形成自己的观点和印象。它主要关联于主观世界,要求真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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