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理的适用条件(1)
2017-11-14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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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成本定价是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重要条件。只有
摘要:教育成本定价是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重要条件。只有教育生产要素能够充分自由流动,教育成本才能对教育价格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从而实现教育成本定价。由于办学管制阻碍了教育生产要素的顺利流动,教育成本难以对教育价格进行调节,这是造成我国高等
教育学费不断上涨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成本定价;办学管制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理自上世纪70年代初提出之后,因其应用能够有效增加教育投入和促进教育公平,被世界许多国家推崇和采纳。但是在实践中,教育成本分担原理的实施遇到了诸多困难,主要包括教育成本种类和项目难以界定,教育成本信息和数据难以获取,教育分担合理比例难以确定等。在缺乏明确客观的成本标准情况下,政府或学校还可能借助成本分担的名义,虚报瞒报教育成本或者将各种不合理费用强行分摊到成本项目中来,从而变相提高学费,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在这里,围绕教育成本分担的一个主要问题被提出来:如何才能使学校按照成本水平来收取学费?
笔者认为,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学费实质上是一种教育服务价格,学费收取的标准取决于教育服务供求关系,当教育服务价格和教育成本两者出现差异时,学校是按照价格而非成本来收取学费。因此,除非学费定价正好处于教育成本水平上,按照教育成本收取学费才可以实现。可见,按教育成本分担学费并非一个自动实现的过程,它必须借助一定条件才能实现。本文旨在分析教育成本分担的实现机制和适用条件,从实践上分析我国教育成本分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背后成因。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理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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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定价的可行性和复杂性
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在给个人提供各种收益的同时,还会对社会民主和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推动作用。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性质必然对教育服务定价产生影响。一方面,由于个人是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因而个人愿意为接受高等教育而支付费用,学费正是个人为获得高等教育服务支付的市场价格。从这个角度而言,学费和一般物品价格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学费由高等教育供需关系决定。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外部性特征意味着人们在高等教育消费时可以不付费而坐享其成,这种“搭便车”行为使教育部门无法从教育受益者那里获得足够补偿,最终造成教育供给不足。高等教育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只能通过非市场途径来进行补偿,非市场途径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捐赠等。高等教育的这种定价方式正体现了美国学者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提出的教育成本分担原理的基本要义,该理论主张“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都应该承担高等教育费用。
在现实中,学费定价会掺杂很多的其他因素,体现出复杂性。教育服务与一般商品提供存在的重要区别,就是教育生产包含消费者——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参与,学校在确定个人学费时常常会综合权衡学生素质、成绩、专业类别等因素对学费进行适当折算,例如对优秀学生进行减免学费、奖励资助等,这实质上是对学生优秀素质在教育生产中的额外作用做一种扣除。
(二)教育成本定价及其条件
教育成本分担原理在指出教育费用应由多方主体共同分担的同时,还指出学费应该根据教育成本的适当比例进行确定,即实行教育成本定价。教育成本指的是教育生产中所耗费的资金、师资、土地、场馆、教学设备、实验室等各种人力和物力要素价值,其中以师资为核心。教育生产要素在现实中有多种用途,例如学校土地、场馆等可以用于其他商业经营,教师劳动力也可以用于其他生产,因而具有相应的市场价值,它们的价值体现为土地和场馆租金、劳动力工资、投资利润等。学校在进行教育生产时必须雇用或租赁这些生产要素并支付其价格,这种支付构成教育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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