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教育经费问题的症结与对策(4)
2017-12-14 04:02
导读:—一有一个现象,一些地方40年代的校舍还坚固耐用,而“大跃进”时期,乃至七八十年代的校舍却需 重建或改建。四川一个百余万人口的大县,现有
—一有一个现象,一些地方40年代的校舍还坚固耐用,而“大跃进”时期,乃至七八十年代的校舍却需 重建或改建。四川一个百余万人口的大县,现有校舍70余万平方米。从表面数字看,为普及初中只需净增2 0余万平方米,达100万平方米左右即可。令人为难的是,现有校舍只有20余万平方米能用到2000年 ,因此实际需新、改建的校舍相当于现有校舍的全部。这种由于长期经费短缺造成的恶果在全国决不是个别现 象。
—一中小学教师的任职资格,历来有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起点学历要求分别仅为 中师、师专、大学本科毕业,本已过低。但仅此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也从未认真执行过。近年来经多方努力, 1993年秋小学教师中师毕业及以上的也只有65%(加上高中程度的才85%),初中教师合格率只有6 0%。
—一实施义务教育,是双方的义务。政府提供合格的学校,家长送子女上学。问题恰恰是,政府的义务是 软的,合格的学校不多。“法”不约束政府,结果一方义务软,另一方的义务也硬不起来。家长,“必须”送 适龄儿童入学”的规定也只能是动员家长时的“威慑性”口号。
问题的症结在于,基础教育是典型的长期行为,其后果要在以后若干年间才会陆续显现出来。当前,某些 决策者可能感觉良好,而几十年后出现的后果却可能成为我国现代化事业的灾难。教育的这种尴尬状况说明短 期行为、表面文章对教育危害之深。
正是基于教育的特殊重要性和长期行为的特点,在宏观管理机制上必须来一个转变,不能停留在宣传、号 召上,也不能仅依靠权威领袖的“教导”。否则,重视教育的程度、教育条件的保障将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当时 当地领导者个人的态度,沦落为所谓“跟着感觉走”,“凭感情办教育”(某省教育部门负责同志语)。出路 在于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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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就要明确规定中小学必备的办学条件和运行标准。这种规范要基于教育规律和保障教育质量和效 益的要求。不同省区可以因地制宜、有所区别, 同时期也应有调整变化,但都离不开保障教学要求和师生身 心健康这个前提。国家教委1987年曾制定过法规性文件(教规字002号),少数省区(如近几年江苏的 情况)坚决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收到很好的效果。可惜的是,由于认识分歧和习惯势力等原因,多数地区 半途而废。
规范历来就有(尽管不完善),不付诸实行,等于没有。保证中小学按规范运行,应视为政府履行自己的 法律责任。使中小学符合规范的要求,是按规律办事。严格地讲,在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地方,强制适 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也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有了规范的准绳,教育经费是否短缺就有了判别的标准, 办学经费来源也就有了保障的机制。实行了这种机制转变,从效果而不是从动机去衡量教育投入,也就不必要 规定各地教育经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不可能找出一个全国各地都适用的标准),教育投入的节约才有可能 成为效益的标志之一。
六、人民教育政府办,基础教育经费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保证
以效益为中心的质量竞争是面向21世纪的我国教育面临的严峻挑战。政府应当是全国人民长远、总体利 益的集中代表。人民教育政府办,基础教育经费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加以保证。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基础教育应以地方办学为主”。基础教育的投入应由政府负责予以保 证,不但是各国的通例,在我国似乎也没有争议。把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交给地方,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 极性。因地制宜,分级决策,这是一大进步。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发展规模及 速度。中央自上而下提出指标要求,尽管留有一些因地制宜的余地,地方决策的自主性仍往往有限。在对上负 责(迎合中央要求)和对实际负责(特别是因地制宜,放慢一些方的速度)有矛盾时,往往不得不选择前者。 另一方面,将经费支持的责任层层下放(当然,中央和省拨经费仍有一定基数),在“人民教育人民办”的口 号下,一些经济较困难的地区,教育经费不可能得到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