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差生的生存权与发展权(2)
2018-02-08 06:49
导读:其次,很多时候中小学生的“差”不是他们主观造成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每个人出生环境、先天智力是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好的环境更能促进个人能
其次,很多时候中小学生的“差”不是他们主观造成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每个人出生环境、先天智力是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好的环境更能促进个人能动性的发展,历史上“孟母三迁”不正说明环境对人的重要性吗?可现实生活中又有几个为人父母的具有孟母的远见和精力呢?同样,每个人也不可能决定自己的家庭出生、以及遗传基因的好坏。任何人都有向上、向善的愿望,何况任何事物都是相辅相成、互相转化的,没有“劣”,便无从知道什么叫“优”,同时“劣”的发展可以促进“优”的发展加快,就好比一个好的长跑手,总有一个不错的陪跑;“优”和“劣”也是相对的,他们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可以互相转化,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正是这个道理。所以应该让“差生”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是、也不可能只靠“优生”来支撑。
历史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甚至个人的理想都和人民群众有直接的关系:理想的文化基础、科学基础和现实基础都是人类集体创造的产物。社会主义事业也是广大人民的事业,只有也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而不只是有权有钱的少数人)不断从社会主义建设中得到实惠,从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建设社会主义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主义才能变成现实;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改革社会中不合理的制度以消除消极的思想充分发挥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问题的关键。老百姓最大的实惠不是暂时的吃得好,住得好,穿得好,而是孩子的教育,这关系到孩子的未来,是每个家庭的最为重要的事。俗话说“前人强不抵后人强”。只有子女获得了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权利,长大成人后有个好前途,家长才能没有后顾之忧,才能专心于自己的事业,为家庭,也为社会做出贡献。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第四、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实现发展权的基础。
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实现发展权就是要让人民平等地参与世界的发展,全面享有发展的成果。发展权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而这一切都是也教育为基础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分重点学校、重点班级不利于全体学生接受正常的教育,中小学生还没有正确辨别是非的能力,他们容易把别人的看法当成自己的宿命,就如孙悟空的紧箍咒,虽然使玩劣成性的猴子修成了正果,但也压制了他的法力;而中小学生的“法力”正待萌芽之时,因被冠以“差”字,就遭到了扼杀,很可能成为新时代的文盲。这些被叫做“差生”的孩子在今后的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生存权受到威胁,更不用说进一步的发展了。
总之,我们应该具体的、全面的、客观的看待差生,为了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和进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发展权问题,把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