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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级教师制度与特级教师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2018-03-08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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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级教师是我国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幼教师而特设的一种兼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教师称号。在回顾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发展脉络及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指出了制度具体操作中的不足。通过对特级教师研究文献的回顾,提出了特级教师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理论界对特级教师研究关注不够;研究内容过于单一,主要涉及到特级教师的经验。

关键词:特级教师;特级教师制度;特级教师研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就建立起了特级教师制度,用以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幼教师,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优化我国教师队伍,促进教师迅速成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自70年代建立这种制度至今,虽然各方面的制度机制已逐步完善,但仍有很多方面不能满足促进教师发展的现实需要;此外,在研究领域,关于特级教师的经验总结非常丰富,但却缺少整合性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特级教师成长的理论性总结与概括。这些问题不得到解决,特级教师制度的实效将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回顾与分析,以明确特级教师制度与研究发展的未来方向。

一、我国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特级教师是我国教育系统中独有的荣誉头衔,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幼教师而特设的一种兼具先进性和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制度初见端倪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但正式建立却是在1978年,这中间,其建立过程经历了一段曲折。

1956年,共青团中央将当时社会上某些人歧视小学教师劳动的情况及小学教师三低问题(待遇低、地位低、质量低)汇报中央,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做出批示,四、五月间,教育部接连研究解决办法,起草了《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报告》,认为“对有特殊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以特级待遇。”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956年7月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制定了全国中学教员,行政人员,全国小学教员,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结合这次工资改革,北京市提升了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并在工资待遇方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查批准,给予特级教师特别提升。中学特级教师的工资定为‘相当于高等学校六级(教授)’,小学特级教师的工资定为‘相当于中学教师三级’。1959年、1960年、1963年北京市又陆续提升了一批特级教师,至1966年,北京市共提升特级教师40余名,其中:中学9名,小学32名,幼儿园特级教养员1名。文化大革命,这一活动停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示“要研究教师首先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我国从此正式建立了特级教师制度。

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广泛征求意见,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下简称《规定》),同时《暂行规定》废止。《规定》共16条,基本延续了《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在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待遇等方面进行了细微调整,并增加了撤销这项内容。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均以1993年《规定》为基础,因地制宜,相继制定了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现在特级教师评选已经步入正轨,特级教师制度发展进入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

纵观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特级教师制度是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既有明确性又有模糊性,既有合理性又有历史局限性。”特级教师称号出现在特级教师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它是教育行政部门为解决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而偶然设立的,事先没有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论证,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最初特级教师的评选是一种非制度性的评选活动,且仅限于北京,1978年由于国家领导人的指示,特级教师评选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暂行规定》和《规定》中分别写明评选特级教师是为了“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可见评选目的具有连贯性,与称号设立的初衷也是一致的,事实证明特级教师制度对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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