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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办教育立法列入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历时近四年,于2002年6月至10月先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最近报导的审议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分歧,如何办好民办大学,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一、名称问题
用“民办”来命名非公有制的教育体系,概念不清,弊端颇多。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包含集体所有制和私有经济制的各种组成部分。教育体制改革也从原来政府包办教育的办学体制转变为多层次、多样化的办学体制。经济结构中的民营企业的名称逐步称为私营企业。然而,对非公有制的学校校名始终忌讳“私立”的名称。1993年8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特别指出:“民办高等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名称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同时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殊不知中央和地方办的高等学校是否须在校名前冠以“国办”或“省、市、自治区办”?校名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是正确的,而冠以“民办”二字,给人以“另类”的感觉。名称问题反映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问题。至今,民办高等学校没有像公办高等学校按其层次和性质有对口的领导部门。成立较早的“民办高等学校委员会”是个学术团体,不是直接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而是下属于中国成人教育学会,据说发起者为此花费了很大口舌才得以批准。依我们看,“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现实离此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由于“民办”的概念不清,导致了冠名的混乱,也导致了办学体制上的混淆,出现了“公办转制的民办学校”、“国立大学”设置的民办二级学院,甚至国营企业离开主营业而举办的各类“民办”学校。它们实际上是国有资产,也是各级政府财产的延伸。从十年来全日制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几乎涵盖了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上市公司、社团乃至公民个人举办的高校,这给“民办”大学的界定上造成极大的混乱。在对外宣传上,“民办”的概念用“社会力量办学”、“非政府财政经费办学”,而极力避开国际通用的“私立”学校名称,造成了在国际交流中,对民办大学性质难以准确鉴别。
一些学者论证用“民办”较之于“私立”更确切、更科学、更广泛,并非仅仅是私人所办,私人所立,更非私有之意,这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私立学校”,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现。
所谓“公立”和“私立”,或者“公办”和“民办”是从资产的所有权来鉴别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私立高等学校在所有权上早已不再是个人所有者的称谓,而是从办学经费的来源区分,主要来自政府的学校叫“公立”学校,主要来自民间的学校叫“私立”学校。那些以创办人命名的私立学校,早已失去学校资产归于个人所有的概念,而是属于学校所有的社团法人——董事会,并建立“基金会”以实行对私立学校的资产管理。像美国的哈佛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等私立大学的名称仅仅具有一种历史的纪念意义,它们不是个人或家族的私人财产。日本的早稻田大学创办人大隈重信和庆应义塾大学创办人福泽谕吉的铜像树立在校园里,是表彰他们的历史功绩。拥有大学最高决策权和领导权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来自创办者、学校领导、社会名流、出资者、热心教育的各界人士,一般并非终身制,私立大学已成为社会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