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1)(3)
2018-05-24 01:00
导读: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委托代理的一般特征。即由于代理人的效益目标可能不同于委托人的效益目标,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缺乏有效的激
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委托代理的一般特征。即由于代理人的效益目标可能不同于委托人的效益目标,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可能会导致委托代理问题,如败德行为、机会主义问题等。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政府要承担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的各种责任与风险。由于公立高校众多,因此,政府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与负担。
(三)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的种类
传统上,政府作为高校的主办者、管理者与事实上的办学者,全面垄断了国家教育权。但政府通过内部行政性委托的方式,将部分权力委托给高校,而高校作为一种“营造物机关”,“是人与财产的功能性结合”机构,因而从实际情形来看,政府与高校之间具有多重的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
1.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公立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主办,高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高校与国有企业一样,只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使用者、代理人,而不是所有者。
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是以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的,即公立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单位,其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上的预算拨款,在这一点上,高校与政府没有区别,高校代理人追求预算最大化。
另一方面,高校作为“营造物”,是人和物的集合体,又有着与企业类似的地方:高校生产“高等教育”这类特殊的产品,事实上也是一个“生产性单位”。作为一个生产性单位,必须有用于生产的资产,这些资产包括两种形式:物质或金融性资产方面如校舍、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也包括校园土地;人力资奉,即高校拥有的师资人力资本。利用这些国有资产,高校代理人与国有企业代理人一样,可能与委托人的效益目标不一致,而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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