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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办案若干理念问题的思考
王智俊 赵润中 王 莹
(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河南 洛阳 471001)
摘 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确立正确的公安执法办案理念,是新时期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新期待的重要途径之1,在具体的公安执法办案实践中应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证据理念、程序理念和民本理念。
关键词:公安执法 理念 思考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728-2462(2008)03-0003-04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公安工作的全部活动是执法活动,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确立正确的公安执法办案理念,确保执法质量,是新时期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新期待的重要途径之1,也是对广大公安民警的紧迫要求。在具体的执法办案实践中应牢固树立以下基本理念:
1、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载体,作为执法的基本理念是相对于“人治”、“法制”3个不同的概念。“人治”按古代的说法,最精辟的就是“朕”即“国家”,言出法随,“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其核心是强调个人的权威和权利;现在来讲,就是凭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或者口头上也讲法,但自己却置身于法之外,凌驾于法之上。“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更重要的在于良好的执法环境,即“法治”。“法治”是1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法律文化中的意识范畴、观念层面。公安执法中践行“法治”理念要强化3种观念:
(1)权威观。即增强法律至上意识,树立和维护法的绝对权威。
“法治”意味着1种制约,1切行为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守,就必须要求法律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超越法律的权力。法治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评判只有法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法的至上性对公民而言,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拥有公权者而言,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所以,在公安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办事,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2)平等观。即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和观念。
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的天然同盟者。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人民法治,是公平、正义、科学的新型法治。这就要求在执法活动中,摈弃高低、贵贱、贫富、强势、弱势等身份区别,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使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各行、各业的人们都能动有所归,静有所至,各安其位、各事其业,和谐相处,这既历来是太平盛世的标志,也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期盼,更是赢得人民群众拥护、信赖,支持,并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执法之基。
(3)权责观。即增强执法的权利和责任相1致的观念。
执法是否规范,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考量尺度,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它不仅直接关涉公安执法水平和公安队伍整体形象,而且直接关乎民生、民意,警民关系,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鉴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公安执法的必然选择,其基本内涵可归结为:“职权有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以提升民众的信任度和公安执法的公信力。
2、证据理念
作为国家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行使治安行政权力和刑事权力,弄清事实真相,依法对违法犯罪进行打击制裁,成为公安业务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些活动实际上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所以证据是办案的核心和灵魂。离开证据,行政案件处理、刑事案件侦查就难以支撑,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视野下的“公平正义”。因而,证据理念,是公安具体执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理性元素,是不冤不纵,切实履行惩治和保护双重职能的前沿防线。证据理念的关键是强化3个观念:
(1)时效观。就是及时全面有效地保全收集证据观念。
既要违法犯罪,又要规避法律制裁是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者的共同心理特征。然而,事实的存在和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是客观的,同时证据的存在却是有时效的。相当多的证据会随时间的推移而灭失、蒸发、失忆或失去价值,有的甚至是稍纵即逝,且失而不可复得,无论刑事还是治安、行政案(事)件概莫能外。没有及时就谈不上全面,更谈不上有效,“机不可失”,“案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真相(证据)”,这也正是公安执法较之其他执法活动凸显的鲜明特征。时效的关键是强调证据收集必须到位,否则证据缺失,就形不成证据链。特别在初始侦查的现场勘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全面,导致证据灭失,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最易导致冤案的发生。李化伟冤案即是典型例证:对现场提取的凶器(菜刀)没有做指纹鉴别,对于提取的足迹也未鉴定属于何人,也没有推断出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且在证据严重缺失情况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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