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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然之配套法律制度研究

2014-03-27 01:04
导读:管理论文毕业论文,政府信息公然之配套法律制度研究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摘要: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以下简称
摘要: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并不乐观、,究其原因有很多,政府信息公然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相衔接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显然,单靠一部《条例》单打独斗是不可能担当政府信息公然的重任的,还需完善的配套制度予以保障。关键词:政府信息;公然制度;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3933( 2010) 03 -0062-06一、我国政府信息公然之配套法律制度构建存在的题目(一)《条例》效力等级较低、规制主体范围窄,无法成为信息公然的基准法律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然的立法体系,是以《条例》为专门立法,以《守旧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的体系。从立法效力角度分析,作为专门规制政府信息公然立法的《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与配套的法律所规定内容相矛盾时,不能发挥政府信息公然基准法律规范的作用。再者,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可以保证国务院有效地约束下级部分和政府,规制主体范围仅涉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未能包含在内,无法对审判公然、检务公然等加以限制。因此,《条例》不能规制所有国家机关的信息公然行为,信息公然方面的规制作用大打折扣,只能作为过渡性的规范。(二)《保密法》等配套保密法律规定,限制了政府信息的公然《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在公然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然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②。但是以1988年制定的《保密法》为核心的我国保密制度体系,对国家秘密的确定过于宽泛,若按照其审查政府信息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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