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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临时用工治理工作的探讨

2014-06-17 01:47
导读:管理论文毕业论文,对高校临时用工治理工作的探讨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本文从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原因进手,阐述了高等学校与
摘要:本文从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原因进手,阐述了高等学校与编制外临时用工的法律关系,并分析了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现状,最后提出了推进高校临时工治理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 临时用工 治理
  
  一、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原因
  
  近年来,很多高校为弥补用工不足,招聘使用了一定数目的临时用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弥补定员不足。高校由于编制限制,一般进手较少,特别是物业、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都必须配备必要的工作职员,而在国家核定的编制中对招进的职员有严格的条件和岗位要求,而且一般高校编制职数十分有限,由此导致高校需要使用部分临时用工。(二)多产业系统市场运营需聘用外来职员。高校招待所、食堂和后勤等岗位较多聘用临时用工担任。(三)机构性缺员造成临时用工。因大多数经营性高校用工超过定员,生产岗位缺员数目较大,不得不采用临时用工充实正式工的工作岗位。
  这部分职工对高校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治理上也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如不妥善解决,不但会造成事业发展不稳定,妨碍***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有损高校的社会形象,影响高校的改革和发展,高校职工(包括临时用工)是社会事业的宝贵资源,高校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的角度充分考虑员工(包括临时用工)的利益要求。
  
  二、高等学校与编制外临时用工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的编制外用工,是高等学校用工计划不足的一种补充,曾在高校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及后勤保障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高校的发展,其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名目也越来越多,如人事代理制、租赁制、雇佣制、合同制,还有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临时职员等等。而高等学校编制外用工的主体还是传统概念的“临时工”。在高等学校中所谓的“临时工”,一般是指通过协商或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被学校或者学校的内部机构、与学校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等聘用,向其提供劳务行为,并接受学校或者学校的内部机构、与学校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给付报酬的自然人。在实际劳动中,以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从事技术含量较低、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任务居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行以及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临时工”这一名词逐渐失往了存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临时32'’的概念仍然在用工实践中大量存在且与学校不存在人事关系。事实上,高等学校使用的编制外用工,因采用的方式、使用的职员等因素的不同,与高等学校间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通常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属于劳务关系、派遣关系等。学校使用的编制外“临时工”大部分与学校并无书面协议,或者即使存在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也较为简单,并未明确属于何种关系,但我们从劳动、劳务等关系的界定及以下几点,可以判定出大多数“临时工”与学校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第一,主体的同等性和隶属性。在学校与“临时工”之间,首先是以同等自愿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的,并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临时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力,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治理“临时工”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第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第三,“临时工”与学校之间关系的形成,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第四,目前“临时工”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或争议,通常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予以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得寻求诉讼等救济途径。从这一解决方式反推,也可以判定,“临时工”与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既然高等学校大部分编制外临时用工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进行治理成为必然。然而目前高等学校编制处用工治理存在诸如聘用主体不规范,“劳动合同”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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