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力资本理论的经营者持股分析(1)(3)
2014-09-28 01:09
导读: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内生出了经营者持股这一制度设计。 4.人力资本的风险承担性 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可分离,说明其具有可抵押性,一经投进企业,将
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内生出了经营者持股这一制度设计。
4.人力资本的风险承担性
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可分离,说明其具有可抵押性,一经投进企业,将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因此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从而与其所拥有的控制权相对应。人力资本能否承担风险,关键在于企业破产时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遭受损失。人力资本存在定价障碍,又与其所有者自然融合,相比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而言,其活动性差,不易逃避风险。而且,人力资本自身的团队性和专用性构成人力资本所有者退出企业的障碍,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了企业的风险(方竹兰,1997)。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财富创造者,又是企业风险承担者。奈特(1921)明确赋予经营者以风险或不确定性承担者的角色。经营决策正确,经营者就可以得到剩余和利润;决策失误,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康替龙和霍勒也提出经营者是风险的承担者。
在物质资本概念下,经营者持股是实施经营者激励,解决代理题目的一种理性选择。引进“人力资本”概念后,资本概念完整化,企业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形成的契约组织。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是经营者持股的理论依据。人力资本的性质决定了经营者持股的要求。